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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运钞车判多少年_大石桥抢劫运钞车得判刑多少年?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3:27:3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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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年以上到无期《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10年以上到无期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平台日前发布通报称,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如既往,看见这种案子,我们先来看看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

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

随后,梁金明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骏安公司主动向黄某家属说明情况并补偿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我们客观来讲,黄某追砸运钞车的原因我们并不知道,但从常识来判断,

单这个追砸行为很难和抢劫运钞车划伤等号

——自然也不能运用该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权。那么这样来说,实际上被告人只需要制止黄某的行为即可,不能超过这个必要限度,至于黄某对运钞车的损害,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方面来进行索赔。从该案的角度,对于这种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案件,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的态度,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防卫人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伤结果,而且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但由于伤害过重而导致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事实的话,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不存在问题的——毕竟黄某不是持枪追砸运钞车。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吧。

黄某走在路边的时候,一辆运钞车从他旁边经过时,将他剐蹭了一下,让他差点摔倒,而运钞车驾驶人并没有将车停下来向他道歉。黄某在花台上坐了一分钟,发现运钞车在前面等红灯,于是遏制不住心中的满腔怒火,追上去用砖块等物砸向运钞车。

运钞车车长梁某见状便下车制止他的行为,多次口头警告无效以后,便开枪向他射击,后虽立即拨打120通知医务人员前来抢救,但黄某还是因伤情较重而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黄某的父亲认为,这是一起实现预谋好的故意杀人案件,声称梁某故意开运钞车剐蹭黄某,然后算准时机故意等红灯引诱黄某上前追砸运钞车,最后堂而皇之地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其射杀。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是被“走走停停”的押运车,“钓鱼一样诱杀的”。

但我认为黄某家属的猜测过于阴谋话了,我更倾向于认为运钞车是不小心剐蹭到了黄某。因为车长梁某和死者黄某并无仇怨,黄某正好在途经路边和刚好遇上红灯,都是梁某无法准确控制的,因此,与其说整个事件是场阴谋,我觉得更像是一场巧合。

至于最后梁某被判故意杀人罪,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梁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

黄某只是出于泄愤而用砖块等物追砸运钞车,造成运钞车后视镜等部位损坏而无法正常驾驶,这种行为顶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而梁某当时也能正常判断出黄某只是想砸坏运钞车而不会有其他目的,比如抢劫,因为谁会傻到拿着砖头去抢劫运钞车呢?

其次,黄某除了砖块等物,并没有其他凶器,运钞车押运人员全都是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他们也都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要制服一个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可谓是易如反掌。但他们并没有想到去制服黄某,而是直接开枪射杀,防卫行为明显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而所谓的不超过必要限度即是指防卫行为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相当性,防卫行为以刚好能够制止该犯罪行为作为标准,并且造成的防卫后果不能明显超过犯罪后果。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黄某并非是追砸运钞车,而就是想抢劫运钞车,那么这就属于及其严重的抢劫行为,因为运钞车在法律上属于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这种情况下,梁某为了保护运钞车的财产安全,开枪射击黄某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黄某仅仅用砖头追砸运钞车,社会危害性还没有严重到可以被剥夺生命,梁某本来可以采用一般的方式将其制服,比如按倒外地,但却直接采取开枪射击的严重方式,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法院判决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属于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故意杀人罪已经构成,其家属获得相应赔偿也是在情理之中。

大石桥抢劫运钞车,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个人觉得应该赔偿,原因一:非常明确黄某只有砸运钞车行为,没有劫取钱财的动机和意图,也没有伤人行为;原因二:运钞车完全有时间和能力避开黄某的砸车行为,也可报警处理,现在到处是监控,若黄某的行为有错肯定逃脱不了处罚,哪怕迫不得已开枪可击中非要害为什么一枪毙命,押运员有过失行为。

提前赔偿我觉得是非常可取的,无论对死者家人,对涉事公司还是对开枪押运员:1.对涉事公司:这是一件轰动全国的大事件,涉事公司积极处理,提前赔偿的行为既表明了公司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也表明积极处理的态度,同时也是给自己做好的公司效应宣传;2.对开枪押运员,哪怕最后判定过失有罪,因为之前的积极赔偿也可极大减轻罪责。3.对于逝者家属,亲人已逝,何以告慰?提前拿到赔偿比最后判定而涉事着一拖再拖不给赔偿要好的多。

李绪义案辩护人:李绪义案今宣判 判决冷暖谁先知


题图:李绪义案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左)和王殿学律师(右)

像我这样的,60后,很多人都有小时候盼过年,盼吃肉的记忆。在那个吃食极度贫乏的岁月,吃肉,成了许多孩童的,坚硬持久的梦想,常年挥之不去。时光流至今天,那些饥饿经历,已成现今孩子们不能理解,不可思议的童话。是的,饿了为什么不叫外卖呢?

2016年的9月7日,本是普通的一天,辽宁营口大石桥的李绪义,却在这一天完成了从运钞车司机到银行劫匪的身份突变。李绪义的儿子,曾经每周才能吃一次肉,从此后,也许每周也吃不上一次肉了。他才是个13岁的孩子。

在很多大妈热衷广场舞的时代,同样年纪的李绪义的母亲王艳,却为要债操碎了心,几年以来,不得不把要债变成日常工作。工程款要不回来,民间借贷压力滚雪球般与日俱增。绿皮车,硬座,需要一夜的时间才能到达黑龙江那个她提起诉讼的法院。儿子李绪义变成劫匪,这个一贯镇定的母亲也开始了慌乱。会不会判死刑?活着,成了全家的梦想。

2017年11月9日,立冬过去的第二天,东北的天,颇有些清冷。距离年初的开庭近十个月后,营口中院开庭宣判:抢劫罪,15年,罚金5万元。儿子活着已无悬念,母亲心中却仍不平:政府欠钱为什么不说;联名信为什么不提?

年初的开庭,原本定了一个日期,后因法院通知检方补充证据,延至1月24日。开庭的前一天,主审的周法官通知律师前往法院复制新证据,做一些庭前交流。补充的证据,全部是有关李绪义的债权债务情况,这些证据,是检方应法院的要求补充收集的。法庭积极关注李绪义的犯罪动机和原因,很让我们感觉到司法的温暖。

这次的庭前交流,我们表达了主要辩护观点,还言及高法的相关解释: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法官提到,辽宁高院也有相关解释。

周法官在交流结束后,热情地握着与我们同行的李绪义母亲的手,留下手机号码,说有事情可以跟他联系。司法的温度是人心的温度,法官的态度让我们有理由对案件走向心怀美好期待。

与之相反的,却是公诉人的,冷。公诉人的举证,着实令人费解:对其补充的证据,只宣读了一份政府的说明,意在说明工程欠款与政府无关,而这,无异于宣称此地无银三百两;对于其他的民事诉讼证据,却选择性地不予出示宣读,即便这些证据,是他们自己收集的。刑诉法有个全面收集证据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方先是不收集,后经法院通知收集,收集后又不出示质证。是不是很邪性?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主张债务问题与本案无关,大谈,无论生活怎么困难,都不能用犯罪的方法解决,这些一加一等于二的道理,好像坐在她对面的辩护人,鼓励支持犯罪一样。没办法,辩护人谈到了老太太偷面包的域外故事,让他们感知司法应有的温度。

庭审结束沉寂了将近十个月,一审判决终于出笼。这期间,辩护人没有收到任何延期审理的通知,查一审判决全文,也没有任何延期的说明。案件一月份起诉到法院,一审走了十个月,而法定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一审判决认为,李绪义家庭确有巨额外债,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达到缓解债务的目的,和公诉人当庭的言辞,如出一辙。主审法官的温暖,在判决中不再显现,十个月,由热到冷。判决回避甚至否定了案发原因,颠覆了辩护人的预期,也和法官之前的要求检方补充证据行为相冲突。早知如此,何必补充?既然补充,为何又与案件无关?照此判决,高法和辽宁高院的司法解释文件,都成了废纸。

宣判后,法庭做了一个温暖的安排,让李绪义与母亲妻子孩子见了个面。除了拥抱痛哭,几无别的言语。

判决的温度,是人心的温度,人心的温度,他们最先感知。



抢劫运钞车就是犯罪,动机是什么无关。一事归一事,犯罪就要严惩,不然如何维护法律尊严?但是欠账也不能就这么算了,都把人逼的抢运钞车了,相信但凡有一点办法他也不会走到如今的地步,所以就算死刑,也希望在他欠帐都处理完之后,最少也能让他走的安心些。

谢谢邀请。

七绝《过火》

前因后果众评说,不问前因叵奈何?

人命关天遭漠视,细思极恐泪婆娑!

特意看了一下各位的评论,详细了解了一下事件的经过,我是这样看的:

第一、运钞车刮蹭黄某在先,这是事件起因。从新闻来看,提到运钞车曾刮蹭黄某,但是并没有给黄某说法,所以造成黄某,追赶运钞车讨要说法。这里可以确定的是,黄某是精神正常状态,并非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而且他追赶运钞车的目的,包括打砸运钞车的过激行为,都是因为运钞车刮蹭他,而没有给他说法而引起的。

换句话说,就是他不是为了要抢劫运钞车!



第二、运钞车护卫员梁某开枪,这是事件结果。新闻里面大家也都看到了,黄某对运钞车造成的威胁,并没有达到需要开枪制止的程度。估计运钞车护卫员梁某也应该能知道黄某追车的原因,并非是要抢劫运钞车,而是因为运钞车刮蹭黄某,他只是讨要说法而已。运钞车属特殊车辆,在押运途中受到威胁时,运钞车押运员有权开枪,但必须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武器,且有严格的规范。我们来看一下押运员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开枪?



《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为顺利完成守库、押运任务,确保国家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安全,对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守库、押运人员负有特定任务。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三、守库、押运人员必须提高警惕,遵纪守法,严防枪支、弹药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非执行任务时,不得携带、使用武器,严禁个人携带武器外出。  

四、不按本规定任意开枪或失慎走火造成人身伤亡时,对肇事者应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想看完这些规定,大家也都知道了,押运员梁某的开枪行为,根本不符合规定。黄某的死亡,一方面可能因为他的行为太过于偏激,冲动,但是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不是他非得需要死亡才能制止,这件事情继续发生。



我想,梁某敢于开枪,可能是因为押运员这个特殊身份。有些人可能觉得手里有了枪,有了特殊身份,就有了保护伞。可以做一些过激的行为,似乎这样的事情以前也有。只不过情节不太相同而已。

所以我觉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负责,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有安全保障,应该对这样的特殊群体进行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和加强行政管理以及公众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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