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按建筑法规定工程是不能转包给个人的
但现实确存在此问题
大多的做法是由合同单位开票纳税
交款单位再从个人包工头身上扣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的条件不包括个人。
5.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分包方必须是单位,不能是个人。总承包方若是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既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也不能按差额纳税。当然分包方再进行分包也是违法的,也不可能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
对于分包工程账务如何处理呢?
【问】我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甲公司承建。我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x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 194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
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关于“分包工程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差额纳税”,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
差额征税的分包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条件也不一样,如果将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企业,则可凭该建筑企业向其开具的建筑安装企业发票,向税务部门按差额进行申报纳税。但是,分包给个人时,营业税不能按差额缴税,应按工程全额价款进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该建筑安装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应就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税收里的那些事之建筑服务业工程分包。目前,建筑服务业里分包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可以说分包业务是建筑项目难以割舍的。原因很多,这里就不总结分析了。工程总包、分包相关增值税处理各有各的特点。接着这个机会,我们来梳理相关内容。
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揽工程,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涉及到发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增值税务处理。首先要分为两种情况,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发包方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征收计税和简易征收计税。两种计税方式处理方法区别很大。
一般纳税人满足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三个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算增值税,征收率为3%,以工程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 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①工程所在地预交税款。一般纳税人收到工程款,先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应预交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预交完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完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注意:开具的发票为全额发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额。
③开具完发票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开具发票的次月,建筑企业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请注意:申报的销售额为扣除分包款的余额。因为之前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交过税款,所以可以直接抵减预缴的税款,实际申报纳税为零。
总结一下:预交税款为工程总价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申报纳税销售额也为扣除分包额的余额,开具发票为工程总造价。
例如:建筑企业A为一般纳税人,承包一个项目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总造价为100万元。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B一部分工程,金额50万元。A和B如何计税?
首先,A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50)÷(1+3%)*3%=1.46万;回到工程所在地开具100万元的发票;纳税申报时扣除50万元,按照50万元申报纳税,因为之前已经预缴过税款,申报的时候直接抵减税款,申报机构所在地实际纳税为零。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50万元的发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50÷(1+3%)*3%=1.46万元。
看到这篇文章,一定要看这张图,一图带你知晓建筑业计税:
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简易征收计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 以工程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①工程所在地预交税款。收到工程款,一般纳税人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应预交增值税=(全部的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预交完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交完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的专用发票。请注意:开具的发票为为全额发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额。
③开具完发票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的次月,建筑企业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请注意:申报的金额为工程总造价,不扣除分包的金额。这里,进项税可以抵扣。
总结一下:预交税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申报纳税销售额为工程总造价,开具发票的金额也为工程总造价。
例如:建筑企业A为一般纳税人,承包一个项目工程造价为10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B一部分工程,金额5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和B如何计税?
首先,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50÷(1+3%)*3%=1.46万元。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税款(100-50)÷(1+11%)*2%=0.9万元;回到工程所在地开具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申报时按照100万元的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100÷(1+11%)*11=9.9万元,进项税额为B公司开具的50万元专票对应的税额50÷(1+3%)*3%=1.46万元,当月实际纳税9.9-0.9-1.46=7.54万元。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分包工程给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梳理情况。总结来说,就是要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率调整为10%。
文:税里税外~带你了解税收里的那些事
如果问题中的个人是自然人,是不可以的。
建筑业行业准入严格,虽然施工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和等级,但劳务分包合同是必须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通过竞标才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且建筑分包实质和形式必须统一,要符合住建部门规定的建筑分包业务。
个人是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因此个人不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做任何扣除的。
但取得分包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预缴增值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时,无论是预缴增值税还是计算应缴增值税,可以差额征税,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为计税依据。
此外,可扣除的分包款必须取得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分包的税收以及开票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经历了从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异地预缴等,可以说是目前最复杂的一个行业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较长,恳请大家耐心开完。
按照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面举例来说明:
背景资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清包、老项目工程),乙公司为分包方(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个包工头或个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3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50万。
至于怎么开具发票,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开含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工程的建设单位,乙公司开含税金额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涉税问题如下:
1、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300万元扣除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为(300-50)/(1+3%)×3%=7.28万元,回到机构所在地应交增值税(300-50)/(1+3%)×3%-7.28=0.00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为市级单位为例,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7.28×(7%+3%+2%)=0.87万元;
③合同印花税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签了两份建安合同,一份是与建设单位签的总包合同300万元、另一份是与乙公司签的50万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交印花税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业所得税
目前,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由于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此处不做计算。
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
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3%)×3%=1.4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3%+2%)=0.5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
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
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等其他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做的说明只是一般情况,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大家指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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