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取消上班有工资吗_因疫情不上班有底薪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5:32:06 人阅读
导读: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1.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 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4. 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支付职工生活费(北京为70%)。

以下为部分官方规定或答复。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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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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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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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与薪酬支付问题如何认定?》

01 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工资怎么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02 事业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弹性工作的期间如何认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应属正常工作期间,应当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

03 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04 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5 受疫情影响导致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06 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07 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08 因实施地区封锁导致职工不能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问题按前述情形分别参照执行。

看了大部分回答主要聊的还是聚焦于企业和员工的道义关系,那我就来聊聊法律上的规定。

毕竟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也不希望把法律搬出来,但至少我们身为劳动者,心里要有个底。

首先,题主提到的企业安排休假、停工停产,要分不同情况,然后,我们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

情况一:法定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

这里的法定期间包括两种

1. 延长假期期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根据原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时间是1月24日到1月30日,1月31日(周五)周五恢复上班,2月1日(周六)调休补班。

而现在规定延长假期的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这样来看,就属于休息日,也就和我们平时的周末概念一致,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而《通知》第三条规定指出,在延长假期内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这里所谓的《劳动法》的规定,就是《劳动法》的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这里规定并不包括不定时工时的劳动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相关的规定。

因此像类似物流公司的装卸工、家政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无论是工作日加班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都没有加班费,而雇佣他们的公司则有义务实行弹性工作制、安排轮休制度等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此处暂且不表。

总结:

1月31日-2月2日属于休息日,如果不上班,则不支付工资;如果上班,公司应首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公司应支付不低于当日工资两倍的报酬。

2. 延迟复工期间

关于延迟复工的时间,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拿上海来说,1月27日发布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关于2月3日-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又该如何判定呢?

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 第一种:明确规定按休息日计算

代表地区:上海

上海人社局也在1月28日《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中解答: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具体参见见: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如果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那么企业一旦安排员工工作,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 第二种,未明确性质,政策基本按正常工作日计算

代表地区:北京

1月31日,北京市政府在《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而同样在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出: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并没有明确指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北京人社局“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也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延迟复工期间。

如果之后没有进一步的政策明确,暂且我们可以根据目前这些规定得出,北京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支付付出劳动的员工劳动报酬。

但也要注意,2月8日、2月9日是周末,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在这两天工作,那又要参照针对休息日的规定,支付双倍报酬了。

  • 第三种:按停工停产计算,

代表地区:广东

在广东省人社局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清楚地列明了“停工停产”这几个字眼: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而如果被认定属于停工停产,那具体就要按停工停产时间及各地不同政策来算。

停工停产期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基本上是1个月)

公司需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如果员工参加了工作,那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工作,企业则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具体根据各地政策:

上海、天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广东、江苏、浙江、河南、河北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北京、安徽、山东等: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

总结:

如果认定延迟复工期间为休息日,则应对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双倍报酬;

如果认定延迟复工期间为正常工作日,则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

如果认定延迟复工期间为停工停产期间,停工停产期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则按当地规定支付生活费。

情况二:企业自主决定休假、防护期间

现在有些企业会自觉要求外地返岗的职员,在正式回单位工作前,先自行隔离14天。这14天里,企业有权利安排员工远程办公或者让员工带薪休假。

与此同时,可以视为企业出于自身防疫的目的,放弃了员工来办公室出勤或者工作的权利,但依旧需要尽对员工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最后提醒大家务必注意:当前各地政府仍然在陆续出台或更新相应政策规定,具体处理问题时,应以最新当地政策规定为准,本回答仅做参考,也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教师,带薪假期,现在是寒假,没有影响。

【凌凌认为】:因为疫情严重,目前很多地区的复工时间已经延迟,虽然上班重要,但是必须明白的是,相比薪水生命价更高。


今天下午2月13号,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湖北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0日24时复工


一、除了湖北省外,全部其它部分城市也更新复工时间

郑州市复工时间最晚的是延至3月16日,

江苏最早2月20日可以复工,

浙江最晚2月29日可以复工,

山西最早3月1日可以复工,

山东最早2月24日可以复工等等


复工时间延长主要原因为:钟南山院士的最新论文发现新冠肺炎潜伏期最长可达24天

也就是截止现在是新型冠状病毒的重要时刻,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二、官方的意见

人社部等7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规定中,

1.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相关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除此之外,大家众志成城,共同抵抗疫情的行为也从未停止,相信不久疫情便会控制。薪资虽然重要,但是此刻生命更重要


以上希望对你有用~

我是凌凌,优质职场领域创作者,喜欢读书、运动、输出,关注@凌凌跑跑跑,我们一起在职场升级打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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