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案件对被告影响_庭外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47:35 人阅读
导读:案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2、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3、撤诉...

案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 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3、撤诉,原告依法撤回起诉。

但是撤诉由有几种分类,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等。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止,就是停止,终结就是执行完毕,完毕就是完毕。

庭外调解的概念

  庭外调解是指当事人不经过开庭审理就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庭外调解的方式

  方式有三种:

1、庭前调解

2、特邀调解员调解

3、律师和解

庭外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庭外调解结案的案件一般有三类有:

1、一般买卖纠纷和借款纠纷;

2、离婚、赡养、继承等家庭婚姻案件;

3、供暖纠纷和物业纠纷。

一般都是要看情况的,没有绝对的

尽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庭外和解是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是由原告申请撤诉结束诉讼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法庭调解是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一、调解好还是判决好都一样

其实,调解和判决都不是目的,它们都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更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

因此,这个答案很简单,哪种方式能达到这个目的,就采用哪种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等人认为,评判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民事审判上第一个标准是“息诉服判”。

二、公正

只要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同时接受调解方案,不上诉、不申诉、不上访,就可以将其定为“公正”。

不“息诉服判”不能说是不公正,但“息诉服判”就可以认定为公正。

第二条标准叫“广泛认同”,在不“息诉服判”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是否公正,就需要以此为标准。

“广泛认同”指的是只要能够得到上级法院、人大、媒体和社会的认可,就可以认定为“公正”。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能够“息诉服判”,个别案件需要以“广泛认同”来衡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代表认为,衡量“效率”的标准也有两条,一条叫“尽快结案”,另一条还是“息诉服判”。

一天结案总比两天结案效率要高,但是如果不服判,导致上诉、申诉,就会引发另一法律程序,“效率”就体现不出来了。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浙江省高级法院调研室主任叶向阳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调解应该是很关键的。

一方面当事人心里的怨气得到了释放;

一方面有一部分案件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当事人确实需要继续合作,这时候法官就要进行引导,争取调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说,调解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很好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去年全国有470万起民事案件,其中31%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的。

以上就是胜了网高律师对于是庭外调解好还是判决好的相关知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调解为先,如调解不成再判决也不迟。

1、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如果您和被告是庭外和解的话,如果对方做出的赔偿不符合您的要求,可以进行继续进行诉讼的。2、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条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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