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和解_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经和解还负刑事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7:08:23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这种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应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须的,为什么说加重处罚追刑责是‘’必须的‘’?一,根据《刑法》一百三...

依我之见:‘’这种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应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须的,为什么说加重处罚追刑责是‘’必须的‘’?

一,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处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本案例所提行为人犯罪,虽有取得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并无减轻或降格处理的‘’法定情节‘’,而这种恶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处罚法定情节‘’。因此,依法应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1,(条件)因民间纠纷,刑法四、五章,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性犯罪。2,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可分别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3,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从主观上讲系‘’故意(间接故意)‘’,从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类罪‘’,从法定刑上看依法应判处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从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观故意,还是法定刑的规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属获得了积极赔偿并谅解请求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案也不符合"当事人刑事和解‘’免除处罚或不追责的法律规定。

综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极深的故意性犯罪,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加重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取得民事赔偿谅解书后检察院有权决定不予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吗?

这个问题,检察院有权决定,但是会非常慎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有这样一些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几种情况,对于一起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来说,很难符合条件,因此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非常慎重的,因为类似的案件很多,关注的人也很多,检察院受到的压力也大,贸然决定不起诉,搞不好会惹出很多麻烦。

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取得受害者刑事谅解的案件,多数情况是符合缓刑条件的从轻判处缓刑,不符合缓刑条件的从轻判处徒刑。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是否和解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无关。被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醉/毒驾行为的,有故意肇事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我之见: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而非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刑事公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和法律来决定,死者家属是否谅解,不是公诉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必要条件‘’。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凡危害国家丶公共安全丶社会秩序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叫‘’刑事公诉案件‘’。

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什么呢?其标准就是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是否确己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其‘’情节轻微‘’虽己构成犯罪,鉴于犯罪具有法定减轻丶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又称为微罪不起诉)。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国现行《刑法》分类时位列于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法律和上述办案规定该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代表国家的检察院而非死者家属。假设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无证丶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设事后死者家属谅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处理该案件时依法仍必须提起公诉,而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对该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

三,可能有网友会问:根据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案件,亦可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上检察院可以根据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我仍然要说家庭谅解请求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逃逸‘’情节主观上是故意的,量刑时法律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即必须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死者家属是否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说死者家属就即使谅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检察院认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节恶劣丶后果严重,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仍须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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