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的责任_房屋买卖中介责任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5:03:21 人阅读
导读:注意事项一:要仔细查清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属情况购房人在看房时,要注意查看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验明身份证、户口簿,以确...

注意事项一:要仔细查清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属情况

购房人在看房时,要注意查看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验明身份证、户口簿,以确认卖房人就是产权证书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

代人卖房的,必须要有房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最好是经公证过的;有房屋共有人的,最好要见到各位房屋共有人。房屋本身有贷款而且还没还清的,或者有物业、水电、燃气、供暖、网络、电信、有线电视费等费用没缴清的,要与房主协商及时缴清。

建议购房者最好不要购买那些正处于权属纠纷中的房屋,例如继承、析产、离婚财产分割的,或者被抵押、担保、查封的。还有不要轻信中介员工的口头承诺和解释,一切都要以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核实清楚。

注意事项二:签署各种法律文件和合同时要慎重仔细

看房时,不要轻易签署《看房协议》之类的文件;确定要购买卖方的房子时,不要签署《居间中保合同》和《买卖居间合同》之类的三方协议,要单独与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买房人应当运用补充条款与卖房人尽可能细化付款方式、资金划转方式,房屋交付时间,并且明确好逾期的违约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往往是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要逐条仔细的审查条款内容,对于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异议,充分利用补充条款、特别约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合理的规避和防范风险。

对于中介服务费用的组成,买房人应当要求中介公司明示出来,在居间合同中加以详细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尽可能不签署某些中介公司提供的《佣金确认书》之类的文件,以免在法庭上陷入不利地位。

注意事项三:明确约定卖房人和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合理分配风险

一方面,为防止某些卖房人违背诚信“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设法在《买卖合同》中提高违约金的数额,甚至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等于“一房二卖”后的差价,或者约定成如果卖方违约,则由卖方赔偿买方已支付的居间费用。

此外,购房人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提高交付定金的数额,这些方法都可以加大购房人的违约成本,形成对其违约行为的有效制约。

另一方面,对于中介公司,要督促其诚实、及时、勤勉尽责地完成各个阶段的手续。对每一个环节如网签、缴纳契税、贷款申请、过户,都要及时掌握进度、动态,主动积极与卖主、中介保持联系、加强配合,防止因为这一系列后续手续遇到拖延或者障碍导致买卖合同解约。最好将办理网签、过户规定在居间服务的内容范围之内。

您好谢谢邀请: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所要报酬而且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而且委托人也不能要求赔偿。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合同在实践中的签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方合同,一种是两方合同。

1、三方合同,即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加中介。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在标准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中增加了中介方。为什么呢?因为买卖交易或租赁交易是通过中介达成的,故交易合同有中介方的存在,合同条款中,中介佣金、相应手续办理等事项涉及中介履行,违约责任也制约到中介,故这个三方合同等同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2、两方合同。不论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两方合同标准签约方式为中介方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租赁双方中的一方。这等同于委托合同,即交易中的一方单方委托中介,期望中介为其谋求交易机会,促成交易的达成。这个两方合同主要涉及经纪事宜、佣金事宜等,从效力上看,可以独立于交易合同。

3、还有一种变异的合同。日常生活中,卖方为急于短期内出售房产回款,会全权委托中介方在限定期限内将指定房产、以约定的价格出售,若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卖出房产,由中介方以约定价格回收。类似的情况,还有房产优质,中介竞争激烈,有把握的中介方会主动跟房东约定,在限定期限内、以房东指定的价格包销,期限截止没有卖掉,由中介方以约定的价格回收。这种合同部分特征类似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此种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合同不生效。这种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民法中充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民法不禁止则民事主体即可为。

4、中介承担的责任。中介是居间方,经纪人活动,报告交易机会,促成交易,并办理交易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能获得居间费,并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问题,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可以另外约定。

5、除民事责任,中介方利用合同,利用交易方信任,利用保管交易证件、交易资金等,涉嫌诈骗、侵占、伪造公文、证件等的,可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没有一个答案可以囊括一个领域的所有问题。

房产中介作为房产交易的居间方,大部分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都选择中介来进行交易,既然房产中介这个行业还存在,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

首先,作为房产经纪机构(房产中介),手上有大量的房源/客源,熟悉整个二手房交易流程;

其次,房产交易涉及的资金量巨大,不管是买房还是买方,最关心的莫过于交易资金的安全问题;

最后,大部分的普通购房者对二手房交易繁琐复杂的交易流程/手续,并不是很了解整个交易流程,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针对于该问题:“买卖二手房该不该找房产中介?”

(1)买方。

作为二手房交易的购买方,想要购买二手房。

首先,得先有房子可以参考,在找房、看房、选房中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够找到合适自己的房子;

其次,找到了合适满意的房子,开始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要对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很了解的情况下,才敢签定合同,还要考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能够保障自身的权益等问题;

最后,还要熟悉交易流程以及各个手续的时间节点等,才能顺利的办完交易手续。

(2)卖方。

作为二手房交易的卖方,最主要关心的是房子多久能卖掉,在当前的市场行情下,卖多少钱才是合理的价格,自己的房子能否比别人的房子多卖钱,房产交易后多久能拿到房款,以及交易的安全问题等等。

首先,作为房产交易的卖方,大部分的市场行情,自己房子所在区域、同等社区、同等品质的在售房源的价格,以及近期所售房源的价格等,基本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来了解的,这时找房产中介就很有必要性了。

其次,卖方所关心的房产交易问题,多久能卖掉,多久能拿到钱,找房产中介了解也是比较全面的;

最后,房产出售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手续,流程等,在自己不够了解的情况下,还是得找房产中介咨询。

(3)该不该找房产中介?

在房产交易中,不管石鼓买方还是买方,找不找房产中介来交易二手房,选择权都是在自己手上的,可找可不找!

若自己对房产交易的手续流程都足够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开房产中介来成交;

若对房产交易双方(卖方/买方)都有足够的把握,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避开房产中介来完成交易。

总结:

房产中介向来口碑并不是很好,而房产交易中通过房产中介来买卖的房产,也会出现房产中介忽悠卖方,忽悠买方,赚取中介中间的差价,以及交易所产生的费用不明确等等问题,以及交易资金(定金)被挪用,房产中介公司倒闭,导致的后期交易不是很顺畅的问题等等。但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人的观点还是以资金安全为主!

一、买卖房屋中介的责任包括哪些

房屋中介在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时,前期往往与买方、卖方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以此确定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这种协议的签订,往往是对买方、卖方规定的义务较多,权利较少,而房产中介对自己的权利约定过多,义务过少或没有,具体说来:

1、首先,你应该看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中介有义务配合对方完全履行完毕合同。如果有,则可以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义务。如果中介拒不履行,可能涉及要求中介退费的问题。

2、一般而言,中介只是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最多也不过配合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等,并没有保证一方完全履行交房或交款的义务,除非有特别约定。

3、如果中介没有特别约定,出现此种状况,中介也无过错,则中介不承担责任了。卖方不搬走,买方应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要求交房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因此解除合同,一般也无权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因为中介已完成促成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中介已收取代办过户等费用,但又未办理上述业务,这些可能涉及退还问题。

二、怎样防止二手房中介乱收费

首先,进入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场所不要马上签二手房中介服务合同。卖房人或者购房人进门后首先应该认真阅读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并谨慎思考,不急于签字,谨防掉入合同霸王条款陷阱。一些二手房买卖中介惯用的伎俩是,消费者进门就递上格式合同,不容你看清楚就催促你签字。

其次,很多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企业中,店堂收费公示牌和合同中,绝大多数只写明了收取中介服务费标准,但不写明收取中介服务费对应的服务项目。中介企业应该给买卖双方提供哪些服务,中介企业有的说不清楚,认为买卖双方自己签订买卖合同就算完事了。有的标明中介服务费保底最低收1000元,有的各收买卖方成交价的1.5%。消费者对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理直气壮地拒付,而且应要求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企业提供对应的服务项目。

最后,二手房中介服务企业收取了中介服务费后,就应该提供对应的代交买卖房屋的各类税费服务,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收取,二手房中介服务企业不得加收金额,还必须提供各类税费的原始发票给消费者。

中介需要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 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一般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所以对于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职责也要明确,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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