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受伤谁赔偿_我是一名小包工头,工人受伤谁负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1:00:34 人阅读
导读:比较普遍的操作是:工人受伤,医药费五千以内,小包工头给自己的工人负责,;超过五千三、五万以内,劳务公司,也就是小包工头的顶头上司负责,但需要小包工头上传下达,在...

比较普遍的操作是:工人受伤,医药费五千以内,小包工头给自己的工人负责,

;超过五千三、五万以内,劳务公司,也就是小包工头的顶头上司负责,但需要小包工头上传下达,在当事工人和劳务老板之间当中介;致残致障乃至死亡,需要赔付大额巨额,建筑公司负责。

劳动承包合同这种写法,也具有合理性,打官司劳动仲裁和法院同样会认可,因为这种合同的宗旨,是老板越大挣钱越多担责越重:

一、小包工头是最底层承包人,承包的范围不大,单项给他干的工人也不多,单价也被上级劳务压了一次又压了一次,管理得好能赚多少,人家早就算死了,只能靠精打细算管理,狠心下手克扣,才有钱赚钱多赚,工人受伤承担五千,在他的最大承受范围;

二、劳务公司虽然同样是赚的人工钱,但是多工种多工人,杂工水电工钢筋工、木工瓦工外架工电焊工等等工人样样不试缺,一人一天给挣拾块,百十人几百人,毫毛打成捆,一天收入赢利几千上万,工人中度工伤,负起责来不会吃力。

因为劳务老板有“面子”,直接去医院看望问候受伤工人自认为掉价,所以命令小包工头从中调节当中介;

三、建筑公司赚人工钱,赚材料钱,赚国家定额本子上写的属于他们经手的钱,而只要一经手,他们就截流不下发。

建筑公司财大气粗多头赚钱一天斗金,一个工地负责几个伤亡也不会赔本,所以,大型特大型工伤和死亡,应该他们去负责任。

况且,现在的工人进场,建筑公司都买了保险,属于他们担责的工伤,有保险公司担责。

建筑行业和其它行业一样,层级越高越有话语权,小老板是个小个子,所以担责不大。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劳动者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应当由与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但是,派遣公司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之后,有权利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所以经上所述,你司需要支付工伤费用,虽然你们没和用工单位协商工伤问题,但其仍需对工伤时间负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国家工伤劳动法执行!

广义的工伤是指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既包括劳动关系中受到伤害,也包括劳务关系中受到伤害;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到伤害,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法律上所说的工伤是指狭义上的工伤。当然,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受到伤害,同样可以要求赔偿,只是适用的法律法律规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现实中,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对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也更为有利,因为可以一次性拿到所有赔偿,不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分次赔偿。

劳务关系在生活中也被称为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赔偿权利人包括:

1、雇员;

2、雇员死亡的,为雇员的近亲属。

二、赔偿义务人包括:

1、雇主;

2、造成伤害的第三然。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然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的范围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贴;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

9、辅助器材费;(造成残疾的)

10、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残疾的)

11、康复费;(造成残疾的)

12、丧葬费;(死亡的)

13、死亡补偿金;(造成残疾的)

14、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残疾的)

15、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的)

四、责任承担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存在过错的,雇员与雇主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五、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你爸爸肯定不具备施工资质,所以,他与私人老板形成的是雇佣关系。2、你爸爸与施工人员形成的同样是雇佣关系,雇工受伤属于人身损害,你爸爸负有赔偿责任,私人老板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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