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_网络犯罪有哪几种类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4:43:21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网络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

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刑法第287条之规定,以下称“涉网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

网络犯罪一共以下几种: 1.散播某些内容,严重违反社会秩序。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传播淫秽物品罪。 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金融诈骗罪。 6.侮辱、诽谤罪。 网络犯罪的情况也多种多样,分别适用《刑法》的不同规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还适用各项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网络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刑法第287条之规定,以下称“涉网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的,按照《刑法》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关条款论处。此外,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网络犯罪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

(一)黑客入侵。黑客入侵是指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或计算机网络中存在的漏洞和安全缺陷通过黑客技术对计算机网络以及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发起攻击的行为。一般来说,黑客入侵类案件指的是触犯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包括了非法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

(二)计算机病毒侵入。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可造成的危害有:破坏、篡改、甚至删除移动存储介质、硬盘或网络上的可执行文件或数据文件,使文件损坏或丢失;占用磁盘空间,消耗计算机内存、CPU等系统资源,使计算机运行缓慢;将受害计算机变为僵尸主机,创建多线程套接字,绑定特定端口,在后台偷偷链接恶意攻击者指定的远程服务器,接受其发出的远程控制指令,执行向外发送垃圾邮件、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等恶意操作;获取计算机的管理员权限,扫描磁盘和内存中存储的文件,监控计算机的网络通信信息,记录用户的键盘操作,窃取用户的隐私数据、机密文件、账号和密码信息等。

防范网络犯罪措施:一是正确认识互联网的两面性,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工作;二是加强对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设备、服务、技术的采购和部署,提高安全防护手段和技术水平;三是加强对员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提升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能力;四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监测预警、通报处置、应急响应机制和技术手段建设,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应急响应能力。五是建立健全容灾备份体系,保障重要数据安全。

三、涉网犯罪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

涉网犯罪,即触犯《刑法》第287条规定的行为,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传销、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涉网犯罪绝大多数是以侵财为目的,相比现实犯罪,其影响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虽然涉网犯罪方式层出不穷、花样日新月异。但就实质而言,涉网犯罪和同类现实违法犯罪是一致的,就像网络诈骗、电信诈骗、丢包诈骗,其行为实质都是诈骗,区别在于实施的环境不同(依次为网络、电话、现实)。

(一)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以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是最高发、与人民群众最密切相关的一种涉网犯罪。网络诈骗方式多种多样,有购物诈骗、QQ诈骗、冒充他人诈骗、中奖诈骗、出售违禁品诈骗等。不论是何种方式的诈骗,其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手段布局,利用受害人惊慌焦急、贪图利益或者对情况不了解的心理状态,取得受害人信任从而实施诈骗。当疑似遇到诈骗时,应保持冷静,多方求证,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亲友,请求亲友帮助,或者通过互联网查询类似的情形是否是诈骗,在向不熟悉的人打款时一定要格外谨慎。一些目前常见诈骗方式如下:

1.网购诈骗。网购诈骗通常是由于受害人对网站购物流程、操作不熟悉,从而被骗子误导进行打款操作。例如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诱骗网民点击“确认收货”,或者冒充淘宝客服、卖家实施诈骗,往往以“卡订单”或系统出问题为由,让你按他的指导进行操作。

防范措施:一是网民在网购前要熟悉购物流程及相关规定、协议;二是交易过程中万不可接受卖家发送的任何文件(很可能是病毒、木马);三是与卖家的交流要使用网站通讯工具,以备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切勿通过第三方通讯工具与卖家交流;四是网购遇到问题应主动拨打客服电话求助,切忌在接听来电的情况下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操作、打款。

2.QQ诈骗。一是犯罪分子盗取网民QQ账号,冒充被盗者向其QQ中的好友发送信息,称自己遇到困难需要借钱;二是针对特定目标,通过复制头像、昵称、签名等方式伪装成其重要关系人,如父母、配偶、子女或者领导上司,从而对特定目标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一是遇到亲友在网上要求打款时,可和对方说一些私事进行对质,或者“诈”对方一下,从而确认对方真实性;二是在打款前,一定要主动电话联系亲友进行确认;三是平时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及网络账号,非必要场合不留自己的真实信息。

3.通过出售违法物品实施诈骗。如出售枪支、违禁品、假发票、假证、考试答案等,骗子正是利用了买家购买非法物品即使被骗也不敢报案的心理特点实施诈骗。

防范措施:对于各种不良信息,要做到不好奇、不相信、不打款。

4.其他诈骗类型。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如以邮件、短信发布网银U盾升级链接,诱骗受害人登陆假冒钓鱼网站盗取网银资金;通过“你中奖了”、“彩票大奖预测”、“股票内幕信息”等高额利益回报为幌子实施诈骗;发布招工、招生、贷款、承包工程等各类信息进行诈骗。

防范措施:一是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被利益蒙蔽双眼;二是不点击来源不明的邮件及链接,不浏览不良网站,做好防病毒、木马措施,避免上网计算机“裸奔”。

(二)网络盗窃。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盗窃的实施依赖于黑客技术及病毒木马,通常网络盗窃有三种主要方式:一是通过黑客技术入侵网站获取网站数据,从而得到用户账号及密码;二是通过向受害者电脑、手机植入病毒盗取账号或控制计算机、手机;三是利用钓鱼网站骗取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网络盗窃常常与网络诈骗结合,例如发送“网银U盾升级”、“同学聚会照片”等信息诱骗网民登录钓鱼网站,或者低价出售商品吸引买家,在聊天过程中发送伪装成图片的木马病毒等。

防范措施:一是为计算机或智能手机安装正规杀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定期开展病毒查杀工作;二是保持良好的上网习惯,不点击陌生人发来的带有奇怪附件的邮件或带有链接的奇怪短信,不浏览具有不良信息的网页;三是通过软件官网或正规渠道下载安装APP等软件;四是为网络账户设置使用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成的8位以上的高强度密码,增加黑客破解密码的难度,确保不同网络账户使用不同的密码,坚决杜绝“一个密码走天下”的冒险行为;五是为重要网络账户开启手机电脑双重认证,并定期更改密码,这样,即使黑客窃取了账户密码,没有手机验证信息也依然无法登录相关网络账户。

(三)其他涉网犯罪。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淫秽色情、赌博、传销等传统违法犯罪已向互联网转移,呈现网上网下相结合的趋势,犯罪分子架设服务器,建立网站从事违法犯罪,借助网络信息传播迅速的优势迅速蔓延,谋取非法利益。

防范措施:对于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其他涉网犯罪,网民要做到自觉抵制,不好奇、不浏览,上网过程中发现此类信息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自身或亲友遭受涉网犯罪侵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对中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如今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中国刑法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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