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下理由单方提前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减人员的。 但并不是说怀孕女职工就此获得了“丹书铁券”,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如果发生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 如题所问,如果用人单位以其它理由劝怀孕女职工离职的,女职工完全可以拒绝,但如果女职工接受了劝退离职,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女职工写一份离职申请或签离职协议,这样的话,从形式上看那就变成了女职工自愿离职或协议解除。用人单位的做法就变成合法的了。在此提醒在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要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个题目,觉得挺新鲜,于是我把视频看了一下,我觉得,这个孕妇不太诚实,她有错在先。
这位女士在已经得知自己怀孕的时候,没有告诉公司自己已经怀孕,仍然参加应聘。
公司让她做个策划,结果没有通过,老板发现她不适合应聘岗位,决定辞退她,她反倒立刻向公司说,自己已经怀孕了,辞退当天胎儿流产,孕妇认为自己流产是被吓到造成的。
我怎么觉得,该孕妇有碰瓷嫌疑呢!
而且这个孕妇被辞退,会产生几个后果。
一,用人单位会更加谨慎选择女性。很多单位都担心女士在工作期间怀孕,因为在工作期间怀孕了要给予照顾,哺乳孩子的时期还要给她正常付薪资,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不太爱使用孕妇。
二,很多孕妇其实她们是很想参与工作的,但是,就是担心被公司发现了,因此才会掩盖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就像这位杨女士一开始就不诚实说话,导致后面流产了就来怪公司。
三,我认为公司并没有错,公司在开始用她也不知道她怀孕了,发现她策划做的不符合公司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辞退她,而她又跟公司说,自己怀孕了,她把怀孕这个事实拿出来,说事,就是要公司对她流产这件事负责,因此个人觉得这个女士是非常不厚道的一个人,像在碰瓷!
大家怎么看一起讨论。
用人单位开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就一定违法吗?未必!至少不绝对。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你没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那么就会丧失被保护的权利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可以合理合法被开除。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以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
如果你能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那么就会拥有被保护的权利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可以随意被开除,法律会特别保护你。所以不能一刀切,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才能下结论。
法律上所说的女员工的三期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一般情况下,处于三期的女员工,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三期特别保护的规定有很多,如:女员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可以无故降低基本工资。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可自动顺延到三期届满为止。一般情况,是到孩子一周岁为止。
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间,如果无明显过错,无严重违规、无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随意被开除的。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重组,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属于以上情形,一旦被开除,就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补偿金。
【案例1】
小Z是一名会计,在一家小微民企工作三年半多了,工作中没有任何明显过错和不当行为。但当单位知道她怀孕后,就悄悄地另外招了新人顶替她。新人到位后,就强行要求她交接工作,单方面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没有支付补偿金。
小Z不服,到仲裁讨要说法。仲裁裁决小Z胜诉。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双倍补偿金。工作三年半多,应支付4个月的两倍,也就是8个月的补偿金,以及没有提前30天告知的1个月的代通金。
三期内的女员工受法律保护,是有前提的。不是不分黑白里表,一律保护,一律不能开除。不然不分青红昭白地只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够公平。
因此,三期女员工也要和大家一样遵守国安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不符合这一前提,法律就不会因为你是三期员工,而特别保护你了。
要知道,孕期、产期、哺乳期,不是万能伞,不是黄马褂,也不是免死金牌。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有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违法、违规、犯罪或明显过错的情形,也是可以开除的。
属于这类情形,在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合法开除员工,不必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案例2】
小W是一家企业单位的库管,怀孕期间,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耽误工作,还不时偷拿库房公物,串改账目。单位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她不以为然,收敛有限。她认为自己是孕期,单位不能拿她怎样。单位忍无可忍,在做足了书面材料和证据的前提下,开除了她。
小W不服,起诉到仲裁。仲裁裁决小W败诉,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是三期员工,用人单位也有权开除员工。
(1)员工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手段和用人单位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明确并公示的单位规章制度、流程、办法,达到开除规定的;
(5)任职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拒不改正者。
【案例3】
小L是某民办高校的全日制专业课教师,怀孕期间,还兼职了其他学校的课程,严重影响了本校的课程,经常缺课不上。事后有时补课,有时不补。学校领导数次谈话,要求其改正,小L已然我行我素,学校开除了她。小L 到仲裁起诉,仲裁裁决其败诉。
在员工没有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补偿。
(1)三期内的女员工,如果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
(2)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4】
小M是经理秘书,孕期一直反应比较大,影响正常工作,自己觉得不合适,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单位批准,正常办理了离职手续,没有赔偿金和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操作完全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守法、守规和恪守职业道德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也不例外。如果有违法犯罪和明显过错,即使是三期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以合理合法地开除。另外要注意,如果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完全丧志劳动能力的情形,以及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内除外。
学校此举属于违规,违法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同时也是对国家号召大家生“二胎”政策的一种抵触,稍微有法制观念的人都不会认同学校这种做法:
1,侵犯了女教师的生育自由,生孩子是由女教师及其家人自己决定的,该种做法属于侵犯女性“生育权”。
2,违反劳动法,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规定女教师在职期间不能生育,幼儿园规定属于凌驾于法律之上。
3,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女教师怀孕期间被辞退,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4,违背人道主义精神,抛开法律和法规,孕妇在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属于重点保护对象,但是这个单位却将利益无限抬高,没有人情味,没有人道主义精神。
其实在现在,类似这种幼儿园的用人单位不少,很多都是将利益凌驾于对人的尊重和对法制的尊重之上,根源还是追逐利益的思潮作祟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很是缺乏人文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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