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采光权的法律规定_采光权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2:02:02 人阅读
导读: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这个问题虽小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都希望自己的房屋有很好的采光通风。为了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往往邻里之间闹出矛盾纠纷不断甚至成仇。最后没有办法解决只能求助法律来解决。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公民房屋通风采光权行使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总的原则是采光通风权利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力任何一方都不可能100%的满足。《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东西南北中,方方日照及生活方式差异很大,全国要统一一个标准很难,为了更好的体现建筑物各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由地方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当地怎么规定的可以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一下。

谢邀!

农村建新房,对采光一般没什么讲究规定,只要光线好就行,建房之前都规划好了,主要大门朝向有讲究,不能有角杀对着大门。这种情况在建房之前都调整好了。一旦开工建房就更改不了,农村农民建房也不是小事,慎之又慎。随便更改那是要钱改的。但各地有各地方习俗不同,也不能说的绝对,本人只知道咱家乡的风俗。只作如此回答。谢谢!

  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按照国家规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比1比1比值计算。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采光通风间距牵涉的要素很多。如新区旧区、土地范围、退让距离、楼层高度、两建筑方位、位置、朝向。  2、居住区规范规定: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  3、你说的情况不太明确。我只能估计大概,2-3层总高度一般为10米吧,二者距离为0.7倍,各退一半,为3.5米。最小距离为消防距离6米。二者相距6米。  4、2008年1月1日颁布了《物权法》,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5、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于以上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实践中,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采光权,采光权损害该不该赔,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等,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亦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5、由于在农村,建议你向乡镇政府建设管理单位咨询!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这属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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