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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_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4:11:5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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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进行复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那就行政诉讼了。用人单位应该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劳动者需要在...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进行复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那就行政诉讼了。

用人单位应该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劳动者需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找人社局复印一份。单位也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如果行政复议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人社局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1、工伤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又给不出理由,要求出具不予认定的决定书,然后起诉法院就可以的。2、《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书是工伤鉴定部门开具的,需要盖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章,人力部门应该是签收后盖章,盖人力资源部的章是可以的。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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