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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的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能执行吗_我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9:45:2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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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你家人均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是人均12平米。但是一般三口之家在100平米以下也不会执行。但如果是100平米以上或复式建筑、别墅之类的,就可能被执行。农村...

按照你家人均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是人均12平米。但是一般三口之家在100平米以下也不会执行。但如果是100平米以上或复式建筑、别墅之类的,就可能被执行。农村房子因无房屋产权证,无法上市交易,一般也不会执行。

虽然不在自己名下,但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的。

可以拍卖。

存在贷款的房子,法院拍卖没有问题,实践中法院拍卖的房产便存在大量还有贷款的房产,只是涉及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的抵押权是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拍卖所得款项要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才能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当然,肯定要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唯一住房的执行同样不存在问题。

如果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就有可能出现债权人没房子住,债务人反而有房子住;债权人住小房子,债务人住大房子这样的现象。显然,这样的结果明显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与我们国家倡导诚实守约的社会交往原则相违背。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上述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应当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以保障唯一住房被执行后,被执行人无处居住的过度问题。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事件】

奇某因做灯具生意,2015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楚某借款50万,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利息10%,借款期限半年。奇某用自己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房子价值150万。

2015年12月,还款期限已到,奇某未按时还款。楚某多次催要,奇某仍不还款,楚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奇某偿还楚某本金及利息55万元。

2016年6月,由于奇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奇某的抵押房屋。奇某以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经查奇某儿子拥有二套住房,一套110平方米,另一套80平方米,完全可以维持奇某的正常生活。法院是否应该执行奇某的抵押的房产?

【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由此可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奇某的儿子有两套住房,且对奇某有赡养义务,符合《规定》所明确的执行条件。因此,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奇某的执行异议。在给予奇某一定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套房产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农村的房产实际执行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

居住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哪怕是遇到债务的时候,法院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最基本居住权,以前在债务人有抚养义务,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是不能执行的。但这个问题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因为有的债务人有时候哪怕名下只有一套房,但是价值也很高,完全超过了他们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所以后来法院对债务人名下唯一住宅能否执行作出了修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这个有可能是自己的房产价值比较低可以自己留着住,也有可能是通过租房来满足债务人的居住需求。

另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法院并没有规定是说商品房还是农村住宅或者自建房,判定房屋能不能执行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廉租房标准面积的价值,或者当地平均租金5~8年总价。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如被执行人在农村唯一的房子价值20万块钱,而且有人愿意接手。而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是65平米(价值13万元),那只要申请执行的人为被执行人提供65平米的住房就可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子。

或者是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被执行人房子一年可以获得的租金是1.5万元,那只有申请执行的人一次性支付7.5万到12万之间(5~8年的租金),那就可以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子。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农村唯一房产的处理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农村房产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房产,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所以想要在市场上正常拍卖难度比较大的,一般都没有人愿意接手。就算有人接手,但未必也能执行落地,因为农村房屋的价值一般都比较低,拍卖的价值要远远低于当地廉租房的标准面积或者对应的市场租金。所以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除非价值比较大,否则一般都很难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但是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抵押房产更易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据此得出,仅有一套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的错误观点。 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为一套住房。

欠债方只有一套住房的,也可以申请执行。

但要有一定的条件。有以下情况,即使只有一套房也可以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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