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听窃照专用器材_窃听设备那里有的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6:38:45 人阅读
导读:《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梅律师说,尽管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隐私权规定,但私自使用、买卖窃听设备,都属违法行为。

你想多了,抗战时期哪有什么窃听器,你在电视上看到的,绝大部分都是编导们拍脑袋补出来的东西,强行推动剧情之余,让你觉得很厉害而已。

二战时期的无线电设备都身形巨大,耗电相当高,当时最高技术的摩托罗拉电台也得大包小包的背一堆砖头,像想现代人那样,往小旅馆里塞个微缩探头就能wifi实况?不可能的。

真正的窃听大时代是那还得冷战爆发以后,各种间谍大行其道,谍报设备也突飞猛进,像什么窃听器之流简直不要太多,仅我国从美国订购的飞机上就能搜出一箩筐,简直触目惊心。

抗战时的窃听器根本没有电子化,那年代连个发光二极管都算高科技,非要窃听,则必须在房间里预先埋设有线窃听器,其原理类似电话。

比如二战结束以后,盟军在关押德国原子科学家海森堡等人的时候,就在牢房里事先布置了相当密集的暗藏式窃听器,以监控他们的谈话,从其交谈内容中获得更隐秘的情报。

显然,这种谍报监听系统是不可能用在四处“暗战”的特工身上的,实际上一直到冷战末期甚至现代,人们依然在使用这种方法进行监听。

有线监听最大的问题是布设极为麻烦,工程量大,所以只能用于固定的,预设好的监听场所。

还有一种类似的方法,是在电话机上做手脚,将关键电话线分一条出去,这样便可以直接监听对方的电话通话。但这招其实更难,因为特工几乎没办法去隐秘的搭线。

比如1916年德国人的“莫利兹”窃听器就属于这种搭线装备,德军工兵们会在黑夜爬出堑壕,然后悄悄的将“莫利兹”的通电铜板埋在英军电话线附近,对野战电话进行窃听。

二战时,日本一些特务机关到是也布置过专门的监听室,但这种设备更简单,它们仅仅是一些在隔壁能贴墙集音的铜管和大喇叭而已。

还别说,在一些谍战工具中,“听诊器”也是个可用的窃听装备,虽然效果不是很好,但比人耳朵还是灵敏不少。

在声纹窃听之外,更多的是使用“矿石收音机”对无线电信息的监控,这种技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就已经出现了。采用矿石晶体为核心的原始收音机,不需要电源即可工作,相当的隐蔽。

那时候的无线电没有现代的加密措施,所以只要接受到无线电信号,剩下的就只有密码破译。

二战时像德军潜艇通讯、山本五十六在太平洋战场上的通讯,都曾经被窃听过,泄露了无数的战场信息,但它们并没有通过特工来窃取。

二战时最著名的,也最先进的窃听案当属苏联对美国窃听的“金唇”(The thing),1943年时,苏联开发出了一种名为“金唇”的高灵敏震膜窃听器。

它不需要电,只要能震动就行。它将收集整个房间的震动,而苏联特工会在附近用一个专属的接收器进行照射收音。

1945年雅尔塔会议期间,苏联人将“金唇”放到一块木雕的美国国徽中,骗取了美国大使的垂涎,让少先队员将它送进了美国大使卡里曼的办公室。

苏联特工在大楼对面的民居里安装了接收器,为了保密,整栋楼都换成了“自己人”,甚至扮演着正常的生活。

这块木雕国徽在4任大使期间从没被动过,让苏联人窃听到了无数的秘密,但CIA在1953年仍然发现了它的秘密,美国人当时没有声张,他们借着此物透露了不少假消息,然后在1960年的联大上拿着掏出的“金唇”狠狠的羞辱了苏联人一番。

“金唇”这件事情,已经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准,它是绝对不可能出现在抗战的战场上的,如果有,那就是扯淡。

实际上,真正最好用的“窃听器”往往不是那些设备,而是美女,美人计几千年来就没有不灵的,随随便便就能套取大量信息。

二战时许多美女间谍就守在街头和咖啡馆里,她们扮演成妓女、酒吧女、寂寞女生、街头的女神、白富美,用各种套路与那些海上憋坏了的水手套近乎、谈恋爱、上床,然后扒拉出各种船只出入情报。

等这些零零散散的情报被发走并合并后,轮船和战舰们可就惨了,等待他们的会是潜艇、巡洋舰、战机的拦截。

所以水手们留下了一句话,这句话还被印成了海报——“Loose lips sink ships”松懈的嘴巴会沉船!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技术侦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和查找罪证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因侦察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二是无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人使用普通的录音、摄影器材非法窃听、窃照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非法使用”。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其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一、什么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也应做严格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犯罪由《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进行详细规定,一经认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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