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欺负父母法律规定_子女虐待父母怎样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1:17:59 人阅读
导读:作为儿女来讲,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一种必须的责任和义务,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稚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美德,儿女不孝敬父母完全失去了一个做人的原则,一个人连生你、养你...

作为儿女来讲,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一种必须的责任和义务,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稚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美德,儿女不孝敬父母完全失去了一个做人的原则,一个人连生你、养你的父母都孝顺,没有一点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违背良心,违背自己做人的道德感,在社会中留下“不孝、不忠”的美名,将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和惩罚。

至于子女对自己的父母不孝,该用什么法律手段来惩罚,这个属于个人家庭问题,儿女们只是不孝敬父母,并没有对父母实施家暴,或者对父母造成严重伤害,用不上法律手段来惩罚,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问题只能是利用家族长辈出面给予批评教育,引导子女做人先做事,讲名孝敬父母,关心父母是每一个做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儿女痛改前非,将来好好孝敬父母,关心父母,让父母活得安心,生活舒服宽心。



看了“提问者”的描述,

发生在××省某地,居然老人有四个儿子,三个女儿;没尽心尽责去赡养父母,反而活活饿死在老宅子里。

问:是否将这些不孝“四儿三女”不孝子,告上法庭,判有罪?

谁是原告?

是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还是所在地村民?

谁来揽这些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这样过去了。

如村委会(社区)以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起诉被告方“四儿三女”,可所在地政府是否了解以前的情况?是否尽到一级组织的调解功能?是否给常去关心询问这被遗弃的老人?恐怕未别能做到。

如所在地村民集体去起诉,告“四儿三女”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告它们犯“遗弃罪”,请问,有多少村民愿意签名,愿意掏钱请律师打官司?恐怕又没有人抛头露面,来行正义之举。

既然如此,这“四儿三女”从人知良心道义上自责,遭社会舆论唾弃,将影响它们在周围为人的社会关系;并不能将它们蝇之以法。

目前我国已步入老年化社会,尤其农村偏僻的地方,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险只有百十元一月,不能满足丧失劳动能力老人的,最基本生活开支。而且,农村劳动力基本上外出务工,留在家的基本上是老弱病残的人,这些老人很可怜,如生养孝顺的子女,会安排好老年生活起居。如儿女多了,老大拼老二,老二指老三,老四讲老五……踢皮球,最终,无一个子女能真正尽到责任;而让老人们孤苦伶仃逝去,死不瞑目,尽早到阴曹地府将这些不孝子带下去,免得祸害遗千年。

今日你做的,你的子女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明天你老后,你的子女传承你的美德,去孝敬报答!

若干年后,你含笑(含泪)逝去,你的人生故事,会在茶余饭后被众人提起:

你家风正,儿女孝,生养了好儿女,为祖上争光!

他家养不孝子孙,惨遭天打五雷劈;家门不幸而绝户!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的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这就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据此,虐待父母的法律后果是:

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使父母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子女可以和亲生父亲断绝关系吗?需要什么条件?

这个一般是不行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血脉相连的关系是没有办法断绝。不过,收养关系可以改变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也就是说,一旦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双方就不再需要承担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当然,这个只是另外建立了一个关系,仍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其他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不符合我们法律规定。

子女虐待父母也就是虐待老人,它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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