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估计李某难以成为担保人及承担担保责任。但鉴于题主所述欠条情况不详,回答此问须作几种假定,由题主自行判断。
在借条内容明确写明李某为担保人的情况下:
1.如借条非李某本人书写,李某在借条尾部所签姓名之前冠以类似“见证人”或“在场人”的字样,明显与内容确定其为“担保人“的身份不符,此行为反映了李某本人签字时内心所要表明的真实意思,故不能仅以李某的签字行为认定其为担保人;
2..如借条非李某本人书写,李某仅在借条尾部签名的,应视为其认同借条的全部内容,其应被认定为担保人;
3.如借条系李某本人书写,李某在借条尾部所签姓名之前冠以类似“见证人”或“在场人”的字样,可理解为李某既自愿担保,又愿为借款事实作证,宜认定李某为担保人。
以上,推测题主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仅作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担保合同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诺成合同。
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生效,也就是所谓的诺成。
你所描述的情况是,在合同主文中已经把张三作为担保人,并且描述了担保人的责任。
但是,张三在结尾处,只签了见证人张三,也就意味着张三对于这件事是看到了,但并没有答应作为担保人。
进一步解释就是张三并没有答应成为担保人。
担保合同不生效。
所以,这个借贷关系,张三仅仅是一个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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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综合情形,小华不负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原则上采用过错原则,如能证明小华对小明的死亡无过错,则小华及其监护人,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小华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侵权人小明的死亡,只有遗产继承人才有义务赔偿。小华母亲的人身损害赔偿,由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合同见证人无非是证实所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除非见证人存在与合同一方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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