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从事中介活动_票据中介是否违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2:28:22 人阅读
导读:1、中介是为合同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主体。2、票据中介,需要看具体介绍票据业务的性质认定。3、有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类的犯罪行为。如刑罚分则中发票类的罪名。大永城有上...

1、中介是为合同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主体。

2、票据中介,需要看具体介绍票据业务的性质认定。

3、有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类的犯罪行为。如刑罚分则中发票类的罪名。

大永城有上新闻了,这次来个敢为天下先,我就是永城人,去年买房永城新城转了一圈发现一个叫神火城市春天二期的楼盘一手房均价才五千,要知道当时一期二手房都七千多一平了,一打听是因为永城物价局限价的原因,没啥说的果断买了一套。

一个县城人均收入2000多点的地方,房价7000一平这明显是炒出来的,这个价格严重违背“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宗旨,并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这次永城政府拿二手房中介开刀,希望能起到想要的结果,但至少也能给全国提供一次经验参考。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仍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2.通过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等方式,获取佣金以外收益的;

3.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的;

4.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房地产交易的;

5.与他人串通,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胁迫委托人交易的;

6.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利用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7.出租、出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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