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纠纷法院怎么判决_农村自建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54:11 人阅读
导读:法院自己不会评估,两种方法,一种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做司法评估。但这要有一方当事人先垫资缴纳评估费,最后按胜败诉比例分摊。另一种,双方都不肯交钱,法院就会去当地村...

法院自己不会评估,两种方法,一种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做司法评估。但这要有一方当事人先垫资缴纳评估费,最后按胜败诉比例分摊。另一种,双方都不肯交钱,法院就会去当地村上或者中介,拆迁办等,大概了解此类房子情况的部门做个调查,按人家说的价格,再结合案情酌定。或者按当地建房的材料成本加人工,当然这成本人工也是到当地相关企事业单位了解一下,即所谓的“询价”。简单总结,有人肯交评估费,就请专业机构司法评估。都不交费,就法院去“询价”后酌定

感谢悟空问答邀请!关于农村自建房法院可以申请执行吗?对于这个问题,下面我就来试试说一下,平时我这老农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一些经验吧。希望能为你提点有用的参考价值。


首先,农村自建房,法院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虽然法院判决具有极强的效力,但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农村自建房屋法院可以申请执行吗?

法院执行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但对于农村自建房屋,国家法律是限制买卖的,即只能出售给本村的村民。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以下三点: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够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够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作为抵债处理;但可以对其农村住宅实施的查封的强制措施。

2、同样,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一般类的家电这一类生活用品为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不列为强制执行的财产的对象的;一台二手家电通过法院评估、拍卖,中间扣掉评估费、拍卖费,还剩下多少钱呢,这是非常划不来的处理方法。

3、强制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或单位的银行存款、流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上市流通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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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农村的房子可以买卖,但是有很多限制。最主要的是身份的限制,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买卖本集体内的农村房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是城镇居民去购买农村的房屋,是无效的。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件,有个城镇居民户口的人,想去农村买一个老房子,他委托那个村里的一个人去购买,并与那个人签订了协议,约定那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同村的老房子,然后再过户到城镇居民的名下。农村户口的人想赚一笔中间费,很快与同村的农民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一笔钱20万元由城镇居民支付,之后他反悔了;农村户口的人卡在中间,自己凑钱把尾款付掉,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后面城市户口的人起诉要求确认他跟农村户口的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道德层面看,那人有点不信用,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协议确实无效。协议无效,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就得各自返还。那个农村户口的人亏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感谢邀请,您好,没有相关手续的自建房一般会按照违建进行认定,但是要看该房产是在什么时候建造的。关于继承的话,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是农村土地的话,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但是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形式,登记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大部分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如果离婚,自建的房屋该如何处理,这要看房屋是婚前所建,还是婚后所建。

一.自建房是婚前所建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自建房为婚前所建,离婚时,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遇到房屋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补偿金归个人,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此外,如果房屋为婚前所建,一方为建造房屋借款了,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了借款,那么配偶对偿还的借款和房子对应增值部分,也有权分割。

二.自建房是婚后所建

如果自建房为婚后所建,在离婚时,房屋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村里,就正常分割,一方拥有房屋,对另一方补偿差价。而如果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村里,各地做法可能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只能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离婚时,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只能获得相应差价。在其他一些地方,对夫妻双方户口是否在同一村,未作严格要求,双方都有可能获得房屋。

农村盖房子搭屋顾的木瓦工都是没有资质的,但这些人凭着多年的建筑经验,盖平房的技术还是满可以的,房子盖起来要是出现瘫塌、倾斜、墙壁裂缝等质量问题,施工队是要负责反工从建的,而且还要承担材料及延期入住的责任。要是不存在太严重的质量问题,(鸡蛋挑骨头不和谐,伤和气)

房子盖好了就该旅行口头协议,痛快的把工钱支付给人家,谁都不容易,和谐社会吗。

谢谢邀请!据提问者所讲的情况,那不是坏事,是好事,应及时应诉。二审是终审,出错的概率是非常低的。除非自已心里有鬼,或对方在高院有关系。

针对这个问题,虽然在质量认定上需要鉴定,但法院审理起来完全没有问题。

1、如果建房的农民和包工有合同约定,那么如果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法院可以依据合同判定包工赔偿损失或者直接拆除重建;

2、很多时候农民自建房有合同的时候不多。这种情况下,也不用惊慌,担心包工耍赖不认账。对于工程质量的疑问,可以委托第三方质检单位进行实地评估鉴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房屋实际质量。虽然双方没有合同约定,但是建房至少要符合国家的房屋基本标准和质量要求,这些标准住建部、国家标准委都有相关的规定,律师可以帮你查得到。如果鉴定报告结论不符合国家标准,法院一样可以据此判决包工予以重建或者给与补偿。

3、作为农民,建房是头等大事,一定要把好质量、当好监工,避免被偷工减料的包工算计。同时对各种偷工减料的行为,要留好证据,以备需要。还有,农民一定要增强合同意识,盖房前和包工签订合同,明确各项要求。不要不好意思,觉得抹不开面子,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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