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的危害性有哪些_危险驾驶罪有被害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06:14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俗话说:“十次交通事故九次快”,因为超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所以超速开车真的很危险,那到底超速开车会有哪些危害呢?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超速行...

谢谢邀请!俗话说:“十次交通事故九次快”,因为超速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所以超速开车真的很危险,那到底超速开车会有哪些危害呢?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超速行驶的几大危害

1、超速行驶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感知车内外的变化,无法获取足够的道路信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在陌生路段。

2、超速行驶时,注视点会前移、视野狭窄、清晰度不良,对一些小而变化慢的事物难以辨认,临近发现时措手不及。


3、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容易错估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速度,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4、超速行驶时,超车和会车的机会增多,行驶间距缩短,车外情况应接不暇,驾驶人心理和能量消耗很大,容易感到疲劳,时间一长还会瞌睡,极易引起事故。


5、超速行驶时,会给注意力转移带来困难,驾驶人要高度注意前方快速变化的车况,又要兼顾车内操作制动、离合、转向、加速等、短时间内,很难去兼顾。

6、超速行驶,还容易发生侧翻,因为在超速行驶时,车辆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容易使得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发生侧滑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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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的行为有: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的行为有: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有: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

只要是满足了 “危险驾驶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罪名就成立。“危险驾驶罪” 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交通参与者或是不特定人群。所以,是否有被害人不重要,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行为危险,确放任他人危险的发生,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事实上危害到了不确定人群的安全。这就构成 “危险驾驶罪”。当然,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还不能称其罪犯,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

很感谢题主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说明题主是一个正能量的人,痛恨危险驾驶行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呼吁大众不要危险驾驶,坚决与危险驾驶行为作斗争!

不过,题主这里的表述稍有不妥。“驾驶违章”这个表述应该是2004年以前的说法。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违章驾驶”就已经成为历史了,不按照交通法的规定驾驶车辆、特别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应该称为“交通违法”。

危险驾驶行为,害人害己,很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性特别大。

我认为,最危险、应该重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六种,按危险程度、危害大小分析如下,为简洁、直观表现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直接上动图:

闯红灯

小车闯红灯

大货车闯红灯

电动车闯红灯

行人闯红灯

大货车超载

超载运渣车

爆胎

刹不住车

侧翻埋车

高速匝道口违法

主道停车

强行变道

冤家路窄

害人害己

醉驾毒驾

醉驾杀人

南京毒驾

逆向行驶

逆行惨祸

电动车逆行

滥用远光灯

远光灯致盲开

远光灯导致事故

相信看了这些动图,你会更加了解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

珍爱生命,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我个人建议,对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吊销驾驶执照,终身禁驾,坚决入刑!

我是轮胎不怕爆,欢迎关注我,一起交流探讨更多汽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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