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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_简述告知制度及其内容?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7:47:0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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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不可以。不同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也各不相同。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

1、不可以。不同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也各不相同。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做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例如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例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淫秽内容的光盘;(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例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可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原则,也不同于行政法的局部原则,它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则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在行政法部门内部,行政法也要遵循许多不同层次的原则,有些原则只适用于调整某一行政领域的部分行政法律规范,有些原则则适用于调整所有行政领域的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告知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告知决定。如告知受理或不受理、告知许可或不许可、告知处罚轻重或不予处罚等。

(2)告知权利。如告知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申诉的权利、查阅材料的权利等。

(3)告知其他事项。如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诉的期限和有关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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