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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批病假怎么办_病假单位不批怎么办?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2:45:3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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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批劳动者病假的,劳动者可以携带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投诉申请等材料到劳动监...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批劳动者病假的,劳动者可以携带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投诉申请等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般,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批准权,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批准病假的,但前提是单位在对劳动者所请的病假事实和时间有不同意见时,要求劳动者重新提供另外的医院医嘱证明。当然,如果医嘱证明劳动者必须休息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患病享受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必须由单位批准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剥夺。换言之,单位是否批准不是职工请病假是否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职工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并依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该请病假手续即应视为有效,职工休病假即为合法,用人单位就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所以单位批准病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还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职工病假的审批否决权,但细化病假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却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限。疾病一般分为慢性病和急症,用人单位可以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对慢性病,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规定职工事先递交书面病假申请,同时提供病历、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而擅自离岗休息的,可以认定为缺勤行为,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急症,可以规定职工先行就诊并同时口头通知单位,实行事后补办请假制度,要求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补交书面病假申请,并提供急诊挂号收据、医生建议休假单等证明材料。【法律依据】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你好,我经常遇到员工请事假,我有话要说。我认为企业不允许员工请事假,有点严苛但是合理。

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如下:

一、很多员工请事假太随意了。芝麻大点事都要请事假,更有甚者三天两头请假,这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因此,企业为了防止员工随意请事假,都有比较严格的请假规定甚至禁止员工请事假或对请事假的员工扣罚严重,以此来震慑员工随意请事假。所以,从员工请事假的事由随意以及请假影响生产经营出发,企业才不允许员工请事假,从这一点来看,企业的做法是合理的。

二、企业不允许员工请事假是管理制度有效管控的体现,符合企业的管理要求。如果一个企业对员工请事假管控不力,那么很容易形成请事假的风潮,一旦形成这样的不良局面,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的,从而也严重削弱企业的制度管理效果。因此,为了防止这样的局面出现,企业必然会严禁员工请事假,杜绝这样的情况出现。因此,从这一点来说,企业不允许员工请事假,也是合理的。

所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允许员工请事假是很正常的,也是合理的,但企业的这种做法同时也是很严苛的,毕竟有的员工请事假是因为有重要的事情必须要处理,在这种员工必须离开公司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还是不允许员工请事假,就显得太不人性化了,再者,对于一些法定的事假,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对于法定事假也不允许的话,那就不仅仅是不合理了,更是违法法律的。

所以,我觉得企业对于员工请事假的问题,应该要采取严格的制度管理,但同时也应该对员工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予以许可,做到张弛有度,才是最合理的。

不知道广大读者们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呢?欢迎大家一同讨论。

我是Sir聊HR,期待大家关注我,来粉我,共商人事!

1、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病假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批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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