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能否分期_保险公司追偿能不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7:48:21 人阅读
导读:1:什么是保险代偿?我们在网上借款的时候,有一些网贷平台会引入保险公司做担保下款,然后由银行来放款。比如说平安普惠,引入的保险公司就是平安财保。这样借款人每个月...

1:什么是保险代偿?

我们在网上借款的时候,有一些网贷平台会引入保险公司做担保下款,然后由银行来放款。比如说平安普惠,引入的保险公司就是平安财保。

这样借款人每个月的还款除了银行的本息之外,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费。

但也不是一逾期征信上立刻就会显示代偿信息,一般来说,根据规定,逾期时长超过80天,就会进入理赔代偿流程,由保险公司代为还款给银行,此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就不再有借贷关系了,这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

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会上传央行征信报告,一般显示的格式为:“累计代偿金额xxx,最近一次还款日期为x年x月x日,余额xxx”,前面的代偿金额,会是贷款本金加80天期间的逾期保费+违约金,其中,理赔金额和逾期保费是固定不变,违约金按天计算为理赔金额的千万之一。后面的余额则是剩余偿还数额,如果偿清会显示余额0。

2、保险代偿的流程

目前像平安普惠的贷款,会有类似的保险服务,借款人通过平安(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信用担保,由银行放款。

那么你每个月的还款额就包括了贷款本金、银行利息、平安保费,一旦你逾期不还款,时间超过80天,就会进入理赔代偿流程。

1、逾期80天内,在这个期间应该及时还款,保险公司还不会进入代偿流程;

2、逾期超过80天,放款的银行会向平安申请理赔,那么平安会把剩余欠款、逾期利息一并赔给放款银行,那么这笔借款的债主就从银行变成平安。所以钱还是要还的。

所以,从个人征信报告上可以看到这笔贷款是结清的状态,是平安代为偿还,不要小看这个保险代偿,影响可非常大。

3、保险代偿危害大吗?

大,网上都说保险代偿征信一生黑,并不是说说的,要消除这个代偿记录只能尽快还钱,一旦还款成功,那么就显示'代偿金额xxxxx元,余额0元”表示结清,那么记录5年后(有消息说是8年)才会消除。

个人征信报告内显示代偿信息,对申请信用卡、办房贷、车贷都有影响,因为代偿意味着逾期,并不是你还款了,而是保险代为还款,你还欠着保险公司的钱,依然是征信不良者。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比逾期更严重的后果,尽早还款才是正确的。

4、如何避免及应对?

我们在网贷平台借钱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贷款合同。

而如果已经知道借的网贷有保险,最终却无法按时偿清呢?

1、逾期80天内,在这期间“债主”还是原来的放款机构,此时征信上可能会显示逾期,不会有保险代偿。这个时候可以和其进行协商,讲明自己的现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延期或是分期偿还欠款;

2、逾期超过80天,出借方会向担保方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把剩余欠款、逾期利息一并赔付给出借方,这笔借款的债主变为保险公司,你的个人征信报告会出现“保险代偿”。

由于债主的更换,所以这个时候协商的对象也就变成了保险公司,方法还是和前面一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要相信那些号称可以花钱清除征信污点的人,以免上当受骗。

最后如果有网贷逾期的小伙伴,建议去查询一下自己的征信报告,看是否有保险代偿记录,毕竟征信是一辈子的事

”保险法第44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要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无容置疑的,但经济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应适用的广议时放和诉讼时效的起算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给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认定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研究,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关于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应适用的诉讼时效对这个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引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没有能力偿还保险公司的追偿是不会坐牢的,这属于民事纠纷。但是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起诉,要求其支付所欠的追偿款,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以一个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情】

  安某于2010年7月11日将其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保险期间内,刘某无证驾驶保险车辆与第三者牟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牟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牟某亲属等就该起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牟某亲属110 000元。保险公司履行完赔付义务后,向安某及刘某追偿,要求二人连带偿付保险公司垫付款112 500元。安某称,自己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分歧】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享有追偿权已为司法实务认可,但保险公司应将何者作为追偿对象,有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安某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追偿对象。安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对车辆具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尽管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安某正在劳动教养,对车辆无能力控制,但刘某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系安某作为车主的出借行为所致,因此,安某对保险事故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保险公司在追偿时,理应将安某作为追偿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安某不应成为保险公司追偿对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对象应当为“致害人”或“侵权人”。安某尽管为车主,但在其无能力控制车辆的情况下,不能称之为致害人或侵权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联,因此,安某不应作为追偿对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追偿对象的三个核心概念“致害人”“侵权人”“责任人”法源层面的文意解释:致害人<侵权人=责任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此处的“致害人”是指致害行为的实施人,也就是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这是最狭义的追偿对象。该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根本原因在于,致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作为无过错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律无惩罚之意图。

  就外延而言,次之的应属“侵权人”,一般而言,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人是侵权人。按照“交易安全理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因为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其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当其未尽该义务,致使损害发生时,便是实施了间接的侵权行为。法律基于保护被侵权人的考量,也令这些间接侵权人承担与其义务范围相当的侵权责任。间接侵权人即是“侵权人”概念中超出“致害人”外延的部分。

  而“侵权人”与“责任人”两概念之间也并非完全等同的关系,两者之间尚存在着因责任免除或者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导致的不对等。但具体到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因不存在上述的情形,因此,侵权人与责任人外延上不存在上述差异。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是:致害人<侵权人=责任人。

  第二,追偿前提为替代责任,即追偿需以被追偿对象有责任为前提。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依据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理论,安某可否认定为该起事故的侵权人?仔细推敲司法解释的该款可发现,解释中所称的侵权人应是指侵权责任人,即追偿所指向的对象当以有责任为前提,在行为人无责任情形下,则无所谓保险公司的追偿。而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致第三者损害,期间安某正在劳动教养,其并不知情,刘某属擅自驾驶情形,安某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车辆的运行无控制、监督、支配权,亦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安某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非属保险事故的侵权人或责任人。

  第三,就追偿权的本质而言,其实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移,即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不变,但其债权人则变更为保险人。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保险公司因履行完毕赔付义务,而代位行使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依据该条,本案中的安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亦不存在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可言。

可以根据依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追偿诉讼的时效是从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开始分期还款时计算,不超过两年就还可以追偿。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银行或者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贷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1、如果贷款机构或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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