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之所以你会提出这个问题,其实我给你说一点你就清楚了:法院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只要违法造成损失就必须国家赔偿,而司法机关的判决行为由于属于司法裁判行为,目前没有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因此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赔偿。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或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如果违法造成损失,国家是要赔偿的。
只想看当初是谁查的、谁判的?
谢谢邀请。首先对李锦莲的遭遇表示遗憾,为李锦莲的无罪释放表示庆幸,但是对其诉求索赔4100万元的数额来看,估计很难得到支持。
而本案中李锦莲至宣判无罪时止已经服刑18年11个月,相较于上述的冤假错案来说李锦莲的遭遇并不算是最糟糕的,所以对比下来其索赔4100万元的巨额国家赔偿,估计比较困难。
首先看看近五年国家赔偿日赔偿标准如下:
计算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标准为:67569元÷(365天-104天)≈258.89元。
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此外,国家赔偿中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根据本案中根据李锦莲已服刑的时间18年11个月的事实来看,折算为227个月,按照每个月30日计算共计6810天,根据日赔偿标准258.89元计算后得出共计须赔偿侵害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约为1763040.9元。
至于其主张的其他精神损失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巨额赔偿在没有明确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
对比第一段当中的其他冤假错案来看,其真正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个人预计应该在200-250万之间。
这跟个人意愿有关系吗?
如果不是这25年的牢狱之灾,刘忠林也许老婆孩子热炕头,正在享受着亲情的温暖,家庭的幸福,而现在呢,形单影只的一个人,家都没有!
如果可以,我想经历过失去自由身的刘忠林,绝对不会作出这个选择的!那些年吃过的苦,那些年流过的泪,刘忠林也只有在午夜梦回的时候,一个人苦涩地回味了!
没有金钱确实是万万不行的,但是金钱能买来自由,能一定就带来幸福吗?跟社会脱节了这么久,一下子得到这么多钱,如何把握接下来的人生,对刘忠林也是一种考验。海南一男子,坐牢十几年无罪释放,得到赔偿160万元,没想到短短四年时间,全部花光,因为没钱,又去偷牛,被逮了个现行。还有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投资这样,投资那样,全部赔光。
这个题目根本就是个伪命题,我想只要心智正常的人,没有谁愿意去拿钱换自由,毕竟人生不过短短几十年,最美好的人生年华,那是多少钱也买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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