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必须滴。第一,所谓的备案是指买卖房产的合同备案,旨在对合同公平履约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有住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主要依据合同法,属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预告登记,是对债权转为物权的一种过度表现方式。依据物权法,不动产必须登记记录在登记簿上,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实施部门是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机构。通常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这是正式颁发不动产证书前的一种物权主题认定行为。颁发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书。也可以理解为准“产权”。对债权债务人物权人有约束证明的
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肯定要做的!
首先这是流程问题,规定死的没法改
其次做预告登记是很有必要,可以简单的说就是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具体可以参考物权法
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的请求权具备了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渗透。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
您好!
通俗的来说,预告登记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商一套房子卖给多人的情况发生,是房产“准物权”的体现,相当于把房产未来的买家现在政府机关进行登记。之后,除非把登记状态取消,或者是未来买家同意,这套房子不可能卖给第二个人。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房产真的过户了,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都可以追回房产。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预告登记是基于这样的原则才产生的,所以也就很好理解,为什么预告登记状态下是不能过户给其他人了。
1、如果想要立刻过户,就必须先撤销预告登记,然后再以新的买房人身份重新登记。另外介于如果房子已经完成预告登记手续,那么肯定房产已经完成网签和备案手续,这些手续也需要一并撤销,撤销网签和备案的手续就先不在这里赘述了。
《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撤销作出了简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申请撤销预告登记手续的:
在应该做不动产登记的日期起三个月内,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就可以申请撤销预登记手续。
与开发商/或卖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原有买卖协议的,可以申请撤销预登记手续。
具体操作方法:
(1)准备以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也就是与开发商或卖方之间关于撤销买卖合同的证明)等
(2)至不动产交易大厅递交资料,并申请撤销。
(3)大约10-30个工作日可完成预登记撤销手续。
(4)重新以新买方进行登记。
2、如果无法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或开发商不愿意配合完成上述手续,那么只能等房产证到手以后,再以买卖的方式进行过户,但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税。
很多情况下,只要在房屋管理机构不管是做了备案、还是预告登记手续,之后再撤销,都比较麻烦,审核过程会比较严谨,同时也需要开发商配合。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因为法律明确了预告登记产生准物权的效力。即在预告登记之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再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主要是保障你的房屋在未交付和办理产权转移之前,不被开发商再次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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