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的严重情节_破坏军婚罪案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15:51 人阅读
导读:罪名简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构成要件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在客观方...

罪名简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构成要件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在客观方面: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要类型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近期案例案例一 骆熊飞破坏军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9浙0111刑初5号被告人骆熊飞,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骆熊飞明知杨某丈夫是现役军人,仍与杨某从普通朋友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杭州市富阳区杨某住所等地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且趁杨某丈夫在部队服役期间,长期出入杨某住所或与杨某外出游玩。2018年3月,杨某夫妇因被告人骆熊飞与杨某的情人关系等原因而发生多次冲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人骆熊飞仍多次出入杨某租住的杭州市富阳区万星碧云天1单元1808室,对杨某母子照顾周全。2018年9月17日,因被告人骆熊飞与杨某的情人关系等原因,杨某夫妻正式离婚。同时,被告人骆熊飞与现役军人配偶杨某的情人关系,在杭州市富阳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熊飞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例二 刘峰破坏军婚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8京0115刑初1150号被告人刘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山东省东平县,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破坏军婚于2018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2018年5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人刘峰在明知李某1是现役军人李某2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同居。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刘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峰当庭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峰拘役四至六个月。经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峰犯破坏军婚罪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上古案例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自诉人陈春声,男,二十九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三二三四七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被告人熊贤辉,男,二十四岁,湖南省常德市东效供销社营业员。被告人熊贤辉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在常德市东效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八月,自诉人之妻严若枝(二十七岁,常德市东效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十二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一九八0年三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十次(熊承认六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二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十余斤、连衣裙一件、工作服一件、棉鞋一双。严先后给熊二十五元钱、一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一块。严把二百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一九八0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自诉人陈春声来常德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不要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熊还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三次将脏水、温开水泼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严将陈哄出门外。陈探亲一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五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的怀疑。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孕,于七月二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七月三日返回常德。当晚八时许,熊与严在常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辉与现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驳回自诉。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常德市东效供销社对熊贤辉和严若枝,均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按:被告人熊贤辉明知严若枝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女方与军人离婚,以便与他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严重,

  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方式,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具体包括重婚型、同居型以及通奸型,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而要是犯了破坏军婚罪的话,则就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此时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一百一十六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百一十七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百一十八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百一十九条 前三条造成后果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老师曾说,一老头曾破坏他人面包车的刹车油管妄图制造车祸 一审破坏交通工具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过失这个也是老扎心了

补一个破坏军婚罪和侵犯通讯自由罪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情,事后及时悔悟,我觉得不会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事后在知道自己已经造成破坏军婚的严重后果仍旧继续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就另当别论了。

通奸不同于同居,通奸是有配偶的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之间的婚外性关系.而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双方以夫妻名义自居,并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其他生活方面的姘居关系.因此此案只是通奸因此不得认定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婚姻是双方的,结婚关系的维护本身就是对婚姻双方的维护,因此,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似乎不妥.难道刑法应该去保护追求婚外性权利这种有违道德的行为.另外规定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目的,是由于军人这种特定的身份,为了其更好的履行保家卫国的职责,而维护其关系的稳定.长期通奸构成破坏军婚罪这个不太清楚,不知道哪个法律规定的,无法说明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由暂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否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四、情节是否严重。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①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②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①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②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入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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