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合并范围的主要依据_合并同类项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1:13:45 人阅读
导读: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能够决定另一个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我国数罪并罚多种原则混合...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能够决定另一个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我国数罪并罚多种原则混合使用

1.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最高刑为死刑,则仅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则仅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2. 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①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但是不能超过3年

②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但不超过1年

③ 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分两种情况: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 对附加刑的处理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当分别执行。

总结: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无期(最高刑)+其他刑=无期(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则,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一般犯罪的并罚,执行刑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无期除外)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① 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并罚,最后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③ 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之后(再犯新罪,先减后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① 新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即先并后减再并。

③ 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总和刑期不满35年,但是并罚后需超过20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去分母,系数化为1→等式性质:等式两边同乘以或除以(除数不为0)一个数,等式仍然成立.去括号,合并同类项→乘法分配律及其逆运算移项→等式性质:等式两都加上或减去一个数或式,等式仍然成立

合并同类项的理论依据:乘法分配律a(b+c)=ab+ac。合并同类项,就是利用乘法分配律,同类项的系数相加,所得的结果作为系数,字母和指数不变。合并同类项实际上就是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例如,合并同类项-xy+3-2xy+5xy-4xy-7分析:在一个多项式中,往往含有几个不同的单项式,可运用加法交换律及合并同类项法则进行合并。注意不要把某些项漏合或漏写。解答:原式=(-xy+5xy)+(-2xy-4xy)+(3-7)=-2x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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