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无辜伤害他人者必须受到相应惩处,让施暴者与监护人付出代价,否则此类事件会越来越多。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进行管理。
这两天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讨论,真的很可怕。
几乎都是基于凶手虽然年少但罪大恶极,不严判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慰籍受害者在天之灵的声音。
冷静一下,问问自己:我们是不是法治社会?我们要不要依法治国?要求严判未成年凶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强调凶手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违反法律规定严判未成年凶手,那么,我们还是法制社会吗?我们岂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会?那是开历史倒车还是社会进步?扪心自问,你真的希望我们再次回到人治社会那个混乱的状态吗?
再普及一下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具体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也应与时俱进,根据新时代情况做出适当调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对恶劣案件或者情节做出新的规定。但是,依法治国,就要遵守法律。在法律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之前,就要遵守现行法律关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犯罪,就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规定。无论他犯了什么罪,多大罪。
这才是法治社会,才是法治精神。
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对任何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满14周不满16周的,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毒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熊孩子惹祸,家长担责”。首先,会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比如送到少管所及一些特殊学校;其次,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还是要承担的。本人有财产的,要赔偿被害人,财产不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本人没有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许居心不良的人会想“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不是自己就可以逃避惩罚了?”千万不要耍这个“小聪明”。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就是把不满14周岁的孩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一样,利用孩子做了什么事,法律就会判定“利用者”犯了什么罪?比如利用孩子杀了人,孩子不构成犯罪,但法律要定“利用者”故意杀人罪,这在法律上叫做“间接正犯”或“间接的实行犯”。
有一种说法称“现如今,未成年人成熟提前,倡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如降到8岁、9岁或10岁”。其实这种说法在国际上是不提倡的,国际上虽然有的国家设在15、16岁,有的国家设在7、8、9、10岁,但大多数国家还是设在14岁的,国际上的主张是:鼓励调高,严防调低。因为专家认为,把年龄过小的人视为罪犯,予以关押,会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改造,相反,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