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例子_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各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5:38:40 人阅读
导读:目前《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来说,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话,有的法院会认定欠条的诉讼时效是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再是,超过诉...

目前《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来说,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话,有的法院会认定欠条的诉讼时效是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

再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条或借条并不失去诉讼条件或失效。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借条或欠条也不会失效,只是对方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若对方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官司就会败诉。

另外,诉讼时效是会中断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况。所以,作为债权人可以在诉时效到期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主张债权的形式有很多,但若债务人故意耍赖拖延时间,建议债权人及时提起诉讼。

“法律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作为债权人的自己都不注意自己的权利,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自己都不在意的,法律自然也不会去保护。

  1、诉讼时效的中止:

  你提起诉讼后,在诉讼时效将要结束的最后六个月内(只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内),因为客观原因,如天灾人祸,无法进行诉讼。

  案例:

  甲于2010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讼时效为一年),欲起诉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失。诉讼时效至2011年5月31日届满。5月29日当地发生水灾,全县道路被水浸,无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复正常,那么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诉讼时效中断,从6月3日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6月3日起计多5天,即至6月7日。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案例:

  甲欠乙10万元,承诺2010年6月1日还。那么诉讼时效为两年,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4月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10万元,法院立案后,乙致电甲说还款,要求甲撤诉。甲撤诉了,但乙没有还款。那么这10万元的借款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2年啦。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时效最长是自你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20年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还有一类特殊的时效:对国家权益或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诉讼案件来说,它的诉讼时效是无限长的。当初法律制定者是很知道保护国家利益的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应当有证据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四是微信聊天的内容清晰完整,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以下是一个例子:

问:是东王庄的王树林老板?我是本村小刘。

答:是的。

问:你去年春天欠你老弟刘军的化肥货款两万什么时候付啊,都一个村的,不要拖太久了。

答:这个不用催了,我近期就还你。

问:我近期参加咱村2019年4月开始的化肥供应统一招标,款比较紧张,要求2019年3月15号交投标押金,你看只有十天了,是不是能早点给我。

答:你放心。

这个微信对话证明了以下事实:

东王庄村王树林欠本村卖化肥的刘军货款两万。

2019年3月5日刘军主张过债权。王树林答应尽快还款。

只要证明双方微信号是本人实名,那么这个聊天记录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还是合适的。

再看下边一个例子:

问:老王,还钱啊

答:没问题

这个微信记录只能证明有人要求还钱,有人答应,但是什么时候借的,谁借的,谁主张还,都无法证明。因此这个聊天作证据,效力堪忧。

谢谢邀请。下面就问题进行回答: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为遵循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给予权利人以合法保护,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完成,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即属其一。需注意,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不同于以往规定的两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再重新起算后,仍需再次计算三年的期间。


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在特定期间停止进行诉讼时效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障碍,其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故学理上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停止或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为前提的,如果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时间内,出现了权利人客观上主张权利的障碍,法律继续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那么,就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经过而受损,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对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客观上行使权利障碍的,诉讼时效应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处于暂停状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实现其正当价值的重要方式。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注意三个点:(1)中止事由需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已经过的期间并不作废;(3)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既非重新计算三年,也不再按照剩余的期限来计算,而是重新计算六个月。也就是说,无论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一个月,还是发生在倒数第六月内,中止事由消除后均再计算六个月。这也是《民法总则》(包括今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不同于以往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中止与中断的具体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总则》194条做了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总则》第195条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司法实践需注意的几点

1.并非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规定,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需中止。但如果虽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但该事由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者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诉讼时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的期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3.案涉财产被扣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刑事扣押是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财产被扣押期间,相关权利人不能随意处分该财产。正因此,在民商事纠纷涉及的标的物被扣押的情形下,扣押行为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就成为争议的问题。在刑事扣押期间,民事权利人不能就被扣押的财产实现其民事权利,但并不影响其对该扣押财产主张权利。换言之,其主张权利本身并不受扣押行为影响,但其权利能否实现却受扣押行为的影响。而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条件是,由于该客观事由的存在,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显然,扣押并不符合该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司法实践应注意的几点

1.关于“提起诉讼”的理解。第一,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第二,这里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应包括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此外,如果权利人为保护民事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但如果仅是其对主管机关的认识错误,但主张的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则也应认定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一般情形下,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行为已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则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关于“提起诉讼”中断时点的确定。简言之,这里的“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而非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和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基于诉讼时效中断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规定在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该立法目的。


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刑事报案而中止审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尽管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但由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故诉讼时效期间仍应持续中断,不应因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而否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该中止时间也应一并计入中断时间。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仍需继续计算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报案之日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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