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调岗位不服从_员工不服从调动决定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40:53 人阅读
导读:员工不服从调动决定怎么办公司随便调动员工,员工不服从调动,员工应该怎么办?劳动合同里是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抄的,但一般单位都不会把这个写得太死,你先袭看看...

员工不服从调动决定怎么办

公司随便调动员工,员工不服从调动,员工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里是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抄的,但一般单位都不会把这个写得太死,你先 袭看看调动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关于工作 百地点和工作内容的约定,如果没有 度,那你只能怪自己签合同的时候没看清楚了。反之,单位无权单方面变 问更劳动合同条款,你可以拒绝调动,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 答执行。

员工不服从公司岗位调动安排,公司是否有权解聘

员工不服从公司岗位调动安排,公司无权解聘。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员工不服从公司岗位调动安排。并不适用于法律规定可辞退员工法定情形,若用人单位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相关条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e799bee5baa631333431343034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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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管理,遵循国家《劳动合同法》制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及“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规章制度,各主管部门每年人事调整,也是因业务经营需要,正常裁员调岗,都已经过企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后有人事部门以函件发制各主管部门调整。

裁员下岗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依法给予被裁员者的经济补偿,下岗者到人社局登记失业,并享受所在工龄月份的“失业金”领取手续,人事关系进入“劳动力人才资源市场”,等待二次招聘(推荐)就业。

企业人事岗位正常调整,其职员应积极配合,有分歧应当先协商、支持理解,一个职员不可能几年或十几年待在一个岗位上的,企管部门会适时因业务变动,而进行人事资源再分配,让其发挥更多才能。企业领导换主管部门负责人时,由于上届主管领导变动,其部门内部也存在着一些隐性弊端,新来的班子进入,事先已对职员结构分析;很有必要进行人事调整,检查内部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用最小的代价化最大化的利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维持企业经营形象和后续发展。

假如你对所在企部人事调整有意见不服从,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执行企业有权解聘用人合同,依法给予你经济补偿;你并不能阻止企业用工人事正常调整。

依法行事,服从人事安排,执行岗位用工调整,加强企业制度化管理,是每个企业的长久发展生存的唯一途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可否按旷工处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公司可对员工培训,如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去报到,那是员工本人的事,一,员工要么辞工,要么去培训,二,如旷工期间不上班,公司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规章制度的的管理权,调岗是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又是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向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否则,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员工积极配合公司的培训,其间无违犯劳动纪律再也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劳动者可向公司提为赔偿,员工劳动一年支付一个月赔偿金,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补偿金,六个月以下按月工资总额的半个月工资补偿。

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关糸是,员工不服从调动,自已主动辞职,旷工不上班一天扣二天工资。


公司要求调岗,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关于调岗,需分情况而定是否合法,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调整情况分析

1、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变更合同,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原则.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原则上是无效的。

2、不能胜任工作。只要单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而需调岗,那么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不排除在员工拒不调岗,单位有相关文件,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安排而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的)。反之不能证明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3、用人单位调岗要具有合理性,如果就是为了迫使员工离开而进行岗位调整,故意为难,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一、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地点、报酬等无疑是劳动合同中最为核心的要素,任意一方拟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变更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孙某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仍执意解除显然是违法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三、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公司认为孙某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其次应当进行培训或调岗;最后还要能证明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此时才可以解除。尽管孙某工作做的并不好,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孙某不用胜任,因此调岗就失去了合理合法性,再立即解除显然不合法。

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在员工手册里约定了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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