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违法所得的认定_串标由谁认定部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6:09:16 人阅读
导读:由招标单位对串标行为认定,也可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首先要看什么类型的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

由招标单位对串标行为认定,也可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首先要看什么类型的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没收投标保证金是不合法的。但是可以处罚,执行处罚者应为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投标法原则规定,对招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的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中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两类:①中标人的利润或高于市场价的利润;②协助某投标人取得中标资格而获得酬金;

串标、挂靠30条违法认定标准

0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0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03

挂靠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围标、串标居然要坐牢?

作为工程人,千万别以为围标串标最多罚款,严重的话还得坐牢!在当今的建筑行业,一定要相信围标、串标都是有风险的!下面给大家看看安徽某个市的判决书,了解一下整个过程!

案件概况

1、2017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得知本市的太平集至林业队公路项目(X096)正在招标,其找到被告人徐某借用徐某挂靠的3家公司参与投标。

2、周某找到被告人高某,为提高中标几率,高某联系他人挂靠的8家公司一同参与围标。

3、高某又找到被告人贺某某让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并向其支付了6万元的好处费,贺某某联系了4家公司。

4、在投标前,周某和高某经商议确定了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让其他公司按照事先确定的报价参与投标。

5、上面的15家公司递交标书后,其中6家公司的标书经审核不具备投标资格被视为无效标。经招标部门审核最终入围此次招标活动的公司一共有83家。

6、其串通围标过程中,多人涉及“好处费”、“投标保证金”。

中标情况

2017年2月23日,该项目开标,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41万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一标段;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以4111万元的价格中标了第二标段。案发后,招标部门将此次招投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其中:

✦ 河南泉隆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高某本人挂靠的一家公司;

✦ 郑州九鼎路某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彭某某联系的由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成(约定收取好处费12000元)共同挂靠的(由被告人贺某某联系的公司)。

判决结果

1、被告人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江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四十万元;

4、被告人贺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三十万元;

6、被告人陈某某、汤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二十万元;

7、被告人周培丽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8、被告人翁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二万元;

9、被告人汪某某、彭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每人各十万元;

10、对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汤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12种围标串标套路,违法!招标人的套路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泄密法

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2、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3、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4、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7.无所顾忌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的套路

1、兄弟相约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

2、陪标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3、“愚蠢”暴露法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以上12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和联合抵制公平竞争交易者,分别有相应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达到标准是犯罪,达不到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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