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邀。非常有趣的问题!我想强调一点,其实问题中的“偷回”这个词使用是不妥的。因为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其合法拥有者。被盗物品只是被小偷非法占有,该非法占有并不受刑法保护,所以根本不存在“偷回”这种说法哈!失主的所谓“偷回”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自我保护行为。
偷盗自家的财物不属于盗窃罪。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不同,构成盗窃罪立案起点也存在差异,不完全相同。依据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构成盗窃罪不止和盗窃数额有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也可能涉嫌盗窃罪。
如果现持有人不是自己,无论现持有人如何获得该物品的(包括借、偷等),只要行为人未经现持有人同意秘密取得该物品的,构成盗窃,是否构成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应该是看具体情况,如果合法的出借后,自己偷偷取回,然后告知,可以是认为取消出借行为,如果事后问其索要出借物,则应该是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隐瞒以取回出借物的事实,继续问对方索要出借物,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可以构成诈骗罪。甲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摩托车开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1、“偷自己的东西”,如果没有前提条件或者附加说明的,不存在自己偷自己的东西。盗窃行为的侵犯对像是“他人的财物”。
2、如果自己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或者使用下,自己去偷回来,也属于盗窃行为。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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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22:12:07 1人阅读
2022-07-06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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