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
2.1 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
2.2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
2.3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
2.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
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
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1.6.1 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
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C 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 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
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事故致三人死亡,属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发生一般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2、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扩展资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如果承包商有资质,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一般是指因不执行安全制度而引发的事故,如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失足掉落等。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那么,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