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无论是谁先动手,只要双方都造成了伤害后果,都应当分别承担责任,不会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国际上,谁先打第一枪,很重要。生活中,谁先打第一拳,不重要。
有这种可能!
出现这种情况后,大多数会定义为“互殴”,有些网友总是搬出“正当防卫”说事儿,认为一方先动手以后,自己就可以以“正当防卫”的名义还击。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错误解读,可以百度搜索一下定义,这里不再多费口舌。
既然问题中用到了“打架”的定义,一般情况下都是因矛盾纠纷引起口角,进而发生了斗殴行为。这期间,总会有人先动手,事实上不可能做到双方同时出手。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如果双方都符合行政拘留条件,且伤情差不多的情况下,民警在拘留天数上会有侧重,或许先动手或者不讲道理的一方会多拘留几天,当然都是在法律允许的处罚区间之内。
上面说的做法不知道有没有普遍性,老警处理过类似案件很多,也拘留过很多人。只要一方不讲道理,即使另一方先动手,老警也会在法律允许内,对不讲道理还动手打人的人,尽可能多拘留几天,只是在办案期间不明说。
因为,那些不讲道理的人,从来不认为自己不讲道理,甚至用“不讲理违法吗”来质问办案民警,这句话也很难回答。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力争让不讲理的人“吃大亏”,就是老警考虑的问题。
1.两个人吵架,对方先动手打人,另一方还手致人受伤或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这种情况属于“防卫过当”,就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你所描述的“对方也是一副要置人于死地的样子。”这也只是凶神恶煞的样子,只能说是震慑人、威胁人的一种重度表现,他的直接行为和目的还没有达到“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还手之人就属于“防卫过当”。
6.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7.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8.“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会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会从轻。
9.“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当然,先动手之人如果对还手之人造成伤害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别人想先动手打人,或者是在自己没有防备的时候,被打了一下,我会退避三舍!
为人要学“张公百忍”!“张公百忍”是历史上最经典的故事。他的一次一次的忍让,不但没有人说他是懦夫,而且让那些侮辱他的人汗颜!
忍的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
如果是普通的民间纠纷造成双方都是轻微伤,只要你们双方都同意,公安局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如果成功的话,公安局就不会处罚任何人。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公安局会依法处罚。
先动手是侵害,后动手是防卫!
由于行为人过失失火引起火灾_由于过失导致火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