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2014年办完入职手续30日内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现在不愿意签劳务派遣合同有两种解决办法
解决方案一:不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只能被动离职,要求补缴未缴纳社保费及双倍返还工资
解决方案二:和单位协商补缴未缴纳社保费,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其实无论和单位签订还是和派遣公司签订待遇一样,唯一不同之前在原单位工作6年时间,如果原单位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会按年补偿你工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满6年就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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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需要了解和清楚的是:你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把你安排在用工单位工作,你在用工单位工作十四年,都不是用工单位的一名正式工,而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签订多少年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关系,与用工单位无关。你与用工单位连续签订多年的劳务派遣合同都是合法的。
2、既然你已经工作十四年,从理论上说,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和你已经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三次劳动劳动合同,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公司第一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其次是5年或10年,而你已经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同一个用工单位工作十四年,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工,你一定需要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不是隶属关系,更要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在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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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讲,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很窄,仅针对没有纯种日耳曼血统的纳粹兵工厂工人所使用,不允许这些不纯种血统的工人拥有正式编制。很明显,劳务派遣系因种族歧视产生的这么一种用工制度。
时至今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划定的派遣工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也并不宽。
我就举一个最通俗的例子。
中药里面,有一种叫做[芒硝],它的实际应用场合也十分的窄。可是在许多年前,有一个江湖骗子,认为芒硝能治百病,于是不管什么病人,凡事来找他看病,他都开了一大瓶芒硝给别人吃,结果治死了很多人。当然,现在这个江湖骗子已经在监狱里面,可能永远都出不来了,他就是臭名昭著的胡万林。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就是[芒硝],只能在少数场合使用,而不适用于多数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对于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暂时替代性的工种,我们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然而对于主营业务岗位,特别是长期的主营业务岗位的员工,绝对不能使用劳务派遣。
然而现在的派遣公司多如牛毛,他们根本就不管你这些。他们照样把劳务派遣滥用,甚至还勾结用人单位,吃大企的钱,吃财政的钱,偷保险,克扣员工利益,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甚至还涉嫌合同欺诈。
用人单位正是在这么一种不健康的大环境下,因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才让大范围主营业务岗位的员工跟劳务派遣签的合同。
很明显,劳务派遣公司会承担所有违法的责任。比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又比如,派遣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队针对因病被劝退员工的起诉等等。
劳务派遣的罪恶,真的不是一天能够讲的完的。但希望更多的90后年轻人明白,不要让自己陷入劳务派遣的骗局,尽早脱身,谋求一个真真正正对自己发展有前途的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就挣剥削劳动者的銭!
应该是劳动者给谁干活、就应该和谁签合同!
现在劳务派遣拢断全国劳动市场……
劳务派遣公司说给劳动者多少工资、沒人过问!
工作超时、超点、劳动者不敢问、不出现人身事故、劳务公司圈包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