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_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0:00:52 人阅读
导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不一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不一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公民可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制作或保存信息的政府机关申请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于不涉及征地批复问题,一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在于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四规划,一计划”的相关信息。

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四规划,一计划”;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所涉及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守护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向市、县级国土部门: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向市发改部门:立项报批及申报材料

向市、县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

向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及申报材料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意义是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

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

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分为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以申请公开的信息。

2、实务经验

在土地征收中与征收相关的信息需要被征收人了解,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按照分类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二)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五)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二)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四)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五)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