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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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赌博的刑事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类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其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系赌博罪,对于开设赌场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在赌博罪中,重点是“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聚众赌博系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 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 人以上,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
应该说,上述对赌博罪的解释规定得非常清楚,而对应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开设赌场”,实践中赌场一般分为两种:实体赌场和虚拟赌场。前者包括赌博会所、经营赌博业务的棋牌室、赌博游艇等。后者比较虚拟,大都存在于网络上,也就是所谓的网赌。
而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严重3到10年这个幅度,一般没请人帮忙,又签了逮捕通知书的话,要4到6个月才走完程序(从被抓的那天起计算)才走到开庭这程序,开庭完还要等判决还大概需要15天,才知道被判多久!如果请了人帮忙带程序,2个月左右能开庭!给分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您正牵涉其中,建议咨询刑事律师,我知道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律所建议去行仁
【每日讲法观点】随着我国的互联网日益发达,很多人也想到了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网上开设赌场很显然是违法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话,完全可以定罪判刑,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主要应当关注赌场的实际控制者、赌场的规模、赌博的时间、赌博的规则等等。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很多人对这两个罪名傻傻分不清楚,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赌博的性质、赌博的时间、参与赌博的人员、赌博的方式等。
开设赌场罪通常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特定的赌博方式,并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经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已经规定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认定为犯罪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达到下列情形即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是好是坏,取决于利用互联网的人。互联网本身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能因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而影响了互联网的名誉。
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赌博的,主要的主体为赌博的组织者、赌博网站的建立者、赌博网站的代理者等等。根据主体不同,相关的意见也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来说,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犯罪行为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偏远、隐蔽的场所供他人赌博,收取费用。不过,随着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是属于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具体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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