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_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9:42:43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同时进行的。不过,因为是一个法律事实,最终只能以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先刑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都是可以的。实践中,对于这种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同时进行的。不过,因为是一个法律事实,最终只能以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先刑 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都是可以的。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是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然后,视情况(刑事诉讼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终止或者恢复民事诉讼审理。

你好,关于民事生效判决,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涉嫌犯罪,能否就同一事实立案侦查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有类似程序性的规定,下面做一个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规定中没有直接说明已经审理完毕的民事案件,在涉嫌犯罪时如何处理。但是,从文意和规定精神来看,已经立案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实有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里的“已经立案审理的案件”当然应该包括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因为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必然是经过立案审理的)。实践当中,如果法院发现涉及的刑事犯罪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承担的话,通常采取裁定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该文件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如果刑事犯罪认定的事实可能导致民事判决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发生改变,理论上讲,应当等到刑事程序终结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当然如果刑事和民事认定一致,就没有必要进行纠正。而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在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认为民事判决涉嫌犯罪,有权立案侦查,并不违法。

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即是如果一个纠纷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纠纷的,应当先处理刑事责任部分,再处理民事纠纷部分。若民事部分正在处理发现有刑事责任的,需要先中止民事部分的处理。

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与刑事部分处理存在重合或者冲突的,应该先暂停民事部分;但如果民事判决的执行部分与刑事责任处理无关联的,可以继续执行。

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的前提是两个案件存在必须以另一个案件的结论作为这个案件审判的依据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民选择的问题,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都已经想仲裁委提交申请,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明他自己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是没有异议的,等于是帮助公司又确立了一个证据,所以这个案件两个同时进行,不存在选择问题。 同时3万元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了,他是要坐牢的,现在又提出劳动仲裁没有任何意义,只能加重单位对他的憎恨,对民事调解和量刑,没有任何好处,至于他想的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补偿来抵消3万元的侵占款,不出意外的话,他会得不偿失的。

先说一下,题主的问题不清晰,主要是“终止法院民事判决”的含义不清晰,是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还是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

回答之前明确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终止”“中止”“终结”都是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情形,不能乱用,特别是在你问的关于诉讼程序中,只有“中止”和“终结”两种法定情形,没有“终止”的说法。在回答中,我理解你说的“终止”指的是终结或中止两种法定情形。

你的问题涉及到“民刑并存”的情况下,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关于规范这个问题的主要有四份文件,有两份已经失效,还有两份就是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十一、十二条,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五、六、七、八条。

一、先说能否终止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分为三种情形:

1.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和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结果,那么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2.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法院会驳回起诉,这时候就是终结了民事审判程序。

3.如果刑事案件虽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个时候法院只是暂时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到刑事案件出结果了,继续审理民事案件然后处裁判。

二、再说能否终止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回答是:不能。

如果到了民事执行阶段,说明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属于民事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刑事虽然立案,但仍然是一个待定的事实,不能用一个待定的刑事事实去否定一个既定的民事事实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想立即终结民事执行,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进行。

如果刑事案件最后判决出来,能够证明民事判决确实错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也不能直接终结或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必须先拿着刑事判决去申请民事再审或者提执行异议,等民事再审立案或者执行异议成功之后,才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依据是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关于多种责任聚合情形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关系及优先次序的规定,对回答本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对该条文的理解

在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先来就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不同,如果同一行为同时满足不同领域内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其法律后果互不排斥,通常被称之为责任的聚合问题。其典型表现即为,同一行为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此产生各种责任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民法总则的重要问题,而且是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民事立法体系自始即确立了三种责任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更是延续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明确针对同一行为,行为主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同一行为同时违反民法上的义务和刑法的规定,两种责任应同时适用,其原因在于,虽然两者的共同目的都在于保护法益,但两者存在着如下不同:

1.性质上的差异。民事责任为私法上的责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约、侵权等违反第一次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次义务,主体上具有平等性。而刑事责任则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它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追究责任,因而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的属性。

2.民事责任的实现,取决于民事主体是否提出请求,民事主体亦可放弃请求,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刑事责任的追究者为国家,对于非自诉的犯罪,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公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允许自由放弃。同时,受害人主动放弃或自愿宽恕也不能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责任形式不同。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根据责任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但核心仍然是民事权益的恢复或损害赔偿,无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形式。而刑事责任则以自由刑、生命刑为主要手段,辅之以罚金刑

4.构成要件不同。民事责任的成立根据各责任类型的不同,主观要件上分别要求故意、过失甚至无过错亦可成立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以故意犯罪为主要规范对象,过失犯要求法律明文规定方可成立,无过错即无犯罪。

5.证明责任不同。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双方分别承担,而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则由公诉机关一方承担。

6.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远较民事责任保护的法益范围广,前者包括国家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后者则主要是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

7.民事责任中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可适度分离,而刑事责任则必须施予行为人。

8.民事责任重在通过对债权人的损害进行赔偿来实现法益,而刑事责任则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保护法益。

综上,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惩罚犯罪人,与此同时具有教育或警戒犯罪人以及潜在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为了通过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方式补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使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一方违反义务前的同等状态,其核心是权利义务或风险的再分配。由于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功能,因而同一行为满足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必须同时使用,两种法律领域的规范目的才能同时实现。


民事责任的优先性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后半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后半段适用的前提是,如果同一行为同时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责任形式都包含财产时,如果民事主体的责任财产难以承担全部责任,则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原则之一。例如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的损失,与公法上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比,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伦理上具有优先性。

第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功能在于惩罚,并通过惩罚实现预防犯罪、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而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失,通过填补损失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相较于民事责任的损失填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财产罚在急迫性上显然要弱于民事责任。

第三,现代法治理念强调私权利的保护,强调公权力的根源来源于私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私权利优先,是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体现。


民事责任优先实现的程序

民事责任优先,以责任主体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为前提。由此,需要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制度安排。首先,在执行顺序上的,应坚持民事责任在先原则。其次,在民事责任的认定后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场合,如果民事责任因债务人无资产陷于执行不能时,应从之前已经执行的财产罚中予以扣除,用于赔偿债务人。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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