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叫通奸,现在不在法律严惩的范围内了,也不该走回头路去重新写入法律!
至于广州茂名电白一被“浸猪笼”的男子就是属于这类问题的事情,到底该不该这样被民间私下处置?法律又不管,民间又没合适的、明确的处理范围与方式,这让人不解。也确实如此让人不解:破坏别人家庭也相当于破坏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应当有明确的界定!
我觉得,法律既然放宽了一头也就应该相应地放宽另一头:民间自行处理的范围应该在不直接伤人性命或至重残为准,方式自行决定。
法律要大胆地放权于民间,恢复部分的乡规民俗的约束权。有些东西从落实道德水准方面比法律更有效些,有些操作与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深藏在民间舆论与良知之中。广州茂名这次“浸猪笼”事件,只要没至那斯于死地,也就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了!
法律、道德相辅相成,也必须进步。所谓的进步就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做好引导而不是准备惩戒!
两人订立的协议应该视作民间协议,我认为是有效的。而且出轨方是过错方,应该兑现当时的承诺。此亊应由相关部门说了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瞎说说而已。
只是结婚也非易亊,倘属偶尔初犯,又有悔改之意,其他並無大错。我认为是否能给他(她)个改过自省的机会。当然这全凭你们自己决定。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 的约定是否有法律的效力。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婚内的特殊约定,只要签了字,就可以把这一纸约定看成是自愿签订的法律合同。一方违反了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应该担负的责任,是合法的。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就存在有过错方,因为离婚而给无过错方带来损失,只要证据确凿,别说有婚内的约定,就算没有这一纸合同约定。无过错方要求经济赔偿,也有法律的依据。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只要有过错方犯有以下条例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一,犯有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为的。
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说双方已经在婚内签订了 “ 一方出轨,净身出户 " 的约定,有一方违反了约定,不履行责任的话,闹到法庭,只能自取其辱。法就是法,绝不会怜悯任何人。
证据难收集,非法的又不算,光明正大的只是同居够不成重婚,取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