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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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追问:监狱是如何认定是不是有悔改表现的?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了自首的情形。其中,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不等于“应当”,可以是给予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权,应当的情况下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张扣扣案件中,张扣扣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与其罪行严重性相比,自首不足以使其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或者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的,自首不足以弥补行为人的罪行,因此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予以减刑。
正常情况下,改造两年以上的,都可能减刑。具体看其表现。每个月会对罪犯表现打分,没有违规违纪的,能完成劳动任务的,月平80-90分,600分记一次表扬,三个表扬通常可以获得9-12个月的减刑。
《刑法》原文: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说点大白话吧,简单的来说,判了缓刑,就是把人放了,不关押了。
缓刑二字可以简单理解为“先不关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长考察时间”
一般都是比较轻的罪(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来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比如把钱赔到位了,这个不是必要条件),然后法院认为把你放了没啥危害性,这个时候就有可能判缓刑。
判缓刑对于被告来说当然是好事,所以都会积极争取想要缓刑。因而犯罪的这个被告就会积极坦白、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这样期待法院宽大处理,判个缓刑。
而缓刑当然是比实际关在监狱里爽多了,所以缓刑的时间比实刑都要长一点。比如说判一年缓两年、判三年缓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缓15年这种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这种大罪呢,不能判缓刑的。
缓刑期间,虽然在家,但是一要听话,法院的话老老实实的听;二要按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比如说想开店了什么的都得报告一下,这个是向司法局汇报,或者有社区矫正机构;三就是如果法院判决的时候不让你见某个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缓刑),你就不能见,如果见了就是违规,违规的话问题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离开所在地区市,得打报告申请。
出国之类的就暂时不要考虑了。
如果你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错了,前面的好表现都没用,会重新收监。
因而缓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点来处罚。
缓刑期间一旦犯罪就会重新收监,而且新犯罪的判罚会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还有就是,累犯不能缓刑。
累犯就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还有我必须说一句,死缓,居然有人说是死刑,缓一缓,两年后执行死刑。
现在不是这样的。
法院确实是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不是两年后执行枪毙,一般会执行无期徒刑。
死缓其实虽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缓的两年,是考验期,这两年也是关在监狱里面的,被告在被羁押期间表现没啥问题,就直接转成无期徒刑了。
如果这两年被告在号子里把人胳膊打断了之类的,那么就有可能被执行死刑。
只要这两年表现良好,死缓就会变成无期。
后面说几句,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指的是,直接判无期的转这个年份;如果判死缓再转无期的,减刑也是减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判刑,从轻到重大体分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缓(有的死缓会限制减刑,这个就比一般的死缓判的更重)
死立执
除此以外,还有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顺便科普一下追溯时效吧
是否治安处罚追诉时效仅有六个月,如果是为什么?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通常情况下,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是没有故意犯罪的话,那么两年缓刑期满就要进行减刑,但如果是被限制减刑的话,那么就会有一个最低的服刑年限。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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