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的风险_合同主体名称变更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9:58:54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33条、34条,不管是法人变更、还是主体变更、合并分立等,劳动合同照常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单位硬要你重新签,你也是...

谢谢邀请。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33条、34条,不管是法人变更、还是主体变更、合并分立等,劳动合同照常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单位硬要你重新签,你也是可以签这个合同,但是你应该告知劳动合同法33、34条内容,加班费还是要给的,不能赖掉。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计算方法不同工时制是不一样的,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均有不同,若不是很明白,欢迎交流和留言。

大凡田,16年HR,专研劳动类法规,悟职场,觅洞见,乐分享。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风险:会对职工的工龄、工资待遇产生影响。工龄继续的风险,除了因为书面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工龄之外,还存在诸多其它的情形,如年假、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等。这些事项,都属于法律所没有明确的模糊事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多数仲裁采取否定态度。不过司法的进步趋势,势必会将相关权利,归属到员工名下。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 (一)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 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二) 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 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二、如何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 法定单方变更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 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包括约定变更及即时协商变更两种情形。 (一)约定变更 所谓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事由,当约定的变更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如约变更劳动合同。此种做法只适用于变更事由可以预见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预计在不久后将搬入a地办公,此时在招聘员工时,即可在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内工作地点的变更作出明确约定,当然,约定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必须是确定的,不能笼统地约定不论工作地点如何变化,用人单位均可变更劳动合同。 (二)即时协商变更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其可能会顺应市场要求即时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一定要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理解和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协商的过程要做到书面化,包括向劳动者送达变更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理由、答复期限、要求劳动者予以书面答复及逾期未答复的后果等。即时协商变更可能出现的结果主要有: 1、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2、劳动者未予明确答复,但服从了用人单位的安排,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以其行为表明已经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且未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此时不能视为劳动者默认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有了这条约定,在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时,即可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4、劳动者明确答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要在与劳动者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权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后作出相应的决策。

承租方的名称变更,对已经签约的合同执行会带来风险。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主体名称的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告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相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双方签订关于主体名称变更的补充协议。

承租方使用了与工商核准登记不符的名称与你签订合同,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企业的印章……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的规定,所以其合同主体上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如果对方不愿签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那么原一方当事人已经不是合法主体,原先的合同自然无效。

对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现在发现很多。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基础上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产生主体变更时,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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