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中反洗钱是指_反洗钱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0:30:40 人阅读
导读:还是有些“心惊肉跳”!大概是在前年。拟与几位朋友一起参与某某公司的增资,由我代持。几位朋友都是家里有矿的主,聚集的资金好几千万,全部先转入大妞的银行账户卡,再转...

还是有些“心惊肉跳”!

大概是在前年。拟与几位朋友一起参与某某公司的增资,由我代持。

几位朋友都是家里有矿的主,聚集的资金好几千万,全部先转入大妞的银行账户卡,再转入目标公司。

后来目标公司增资未获批,公司大股东又阴差阳错的擅自将投资款转到其另外一家公司,使用了几个月。

经过艰难谈判,对方同意补偿点利息。全部本金利息转回到大妞的银行卡。

大妞当日又将朋友的资金全部连本带利分别转回。

重要提示:大妞的银行卡平时很安静的。流动的就是微薄的工资和消费。

忽一日,接一陌生坐机电话。态度还好。称自己是银行(大妞的开户行)反洗钱部门。询问我账户资金为何大进大出?

大妞确实有些紧张。也有些无名气愤!有一种被“盯”上的感觉。

紧张主要是缘于耽心回答不准确,被银行误解,被有关部门误解,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又耽心遇上骗子,骗取信息。

放下电话后,即拨打该行客服电话,询问该座机号是哪个部门。客服查询后,竟然回答没有这个电话号码记载。

有些慌了。难道真遇到骗子?骗子怎么知道我的银行卡里有大额资金进出?!

放下电话,再拨称反洗钱部门的那个电话,居然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再次与客服沟通后,客服提供了那家分行办公室的电话。终于知悉,该部门电话新登记的,尚未纳入客服系统。

虚惊一场。

体会:谁也不能保证银行账户没有大额资金出入,关键是要注意保留相关合法证据,即使被调查,也完全能够证明非反洗钱!

您认为呢?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  洗钱由英文“money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而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不见得!!!

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如果你是合法的所得,不论金额、笔数,都不会触犯法律。

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除此以外,相关职责部门还包括公安部、司法部、银监会、海关、各大银行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等等。

答: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一法四规”(又称“一法四令”)没有所谓的全称,它指的是“反洗钱”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指的是一项法律和四个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规(四令)】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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