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债务利息计算公式_债务利息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0:07:24 人阅读
导读:1、如果判决主文里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继续计算利息,同时,计算迟延履行金。2、如果判决主文里没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只计算迟延履行金。3、迟延履行金的...

1、如果判决主文里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继续计算利息,同时,计算迟延履行金。

2、如果判决主文里没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只计算迟延履行金。

3、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利息包括一般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并还原则。《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判决书生效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一、法院判决后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法院判决后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其实,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需要明白,法院的判决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支持或者不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利息,法院是不会主动判决利息的。至于利率标准,目前法律规定最高的标准为年24%,这个标准必须基于合同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当事人想主张利息的,一般当事人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这个标准法院一般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一般债务利息就是所欠的债务还款时应加算从借债起到还债止的利息。

债务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数)*存的时间

如果收利息税 再*(1-20%)

本息合计=本金+利息

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年利率*持有期天数/365

 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判决,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多交中,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各期的适用利率,然后进行分段计息。

先将人民银行各期的利率调整摘录如下: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

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

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来分段计算应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适用1—3年5。

4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4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适用最低6个月5。

1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6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同样适用最低5。

35%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5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内,适用最低利率5。

6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56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时间为3个月,仍适用最低利率5。

85%的利率,占用天数为92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时间为24天,最低利率为6。10%,当期利息为:

170000*(6。

10%/360*23)=662。53元

将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为18784。29元。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给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讲的方法是分段计息,如果简单一些的话,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还款日期的时间套用利率进行计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时间,可套用当时的1——3年利率5。

40%,二年的利息为:170000*5。4%*2=18360元,与分段计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1、法院执行债务过程中的利率(即一般迟延债务利息)并不是法定的,法院在判决书中如何确认就如何执行,没有判决就没有利率。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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