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可以当庭提交吗_证据可以当庭提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2:15:40 人阅读
导读:完全可以!依我之见一一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未明文强制规定被告方丶被告人必须在开庭前将答辩状或辩护词上交法庭,根据...

完全可以!

依我之见一一

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未明文强制规定被告方丶被告人必须在开庭前将答辩状或辩护词上交法庭,根据“法无禁止既可为"的法制原则,既然是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无要求被告方丶被告人必须在庭审开庭前将答辩状或辩护词丶辩护意见提前上交法庭,那么,被告方丶被告人或诉讼代理人是依法是可以在法庭开庭时宣读后提交给法庭的。

一,开庭后宣读或发表辩护词丶状好吗?

依我之见:法庭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搏弈,双方既要知己,更要依法“知彼"。所谓“知彼"就是在开庭前就要千方百计丶想方设法了解诉讼的对方诉求是什么?有哪些证据?每个证据的具体情形?有何瑕疵?证据是否关连并形成锁连?对方诉讼主攻方向与证据是否能有力支持?潜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在何处?法律规定与指控事实或原告诉求是否适用完全一致……如果这一系列作为被告方或被告人的“彼"在庭审前就将自己的证据丶攻防计划全盘上交法庭并让原告方全然知道,原告方就此可以及时调整自己诉讼方案,肯定对被告方丶被告人是不利的。

二,是否所有案件被告方都一定要在“庭审中或后"将答辩状丶辩护词才提交法庭呢?

依我之见:如果该民事丶商事丶刑事案件原本就事实很清楚丶证据对双方而言本就确实丶充分,无论在村社区调解双方时己无根本分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己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己经“认罪认罚"希望获得国家审判机关从轻处罚。那么,被告方丶刑事被告人就应该根据法庭,或检察院的要求将民事"答辩状"或辩护词(认罪书)在庭审前,或案件移送法院之前上交法庭或检察院。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或作出对刑事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本文系参加法律头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出版社举办的“金牌普法官第二季"竞赛活动)

谢邀!

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瑕疵证据不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

法律上所讲的瑕疵证据,是指因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明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

试举例说明一下:

1、收集证据的手段,比如:应该是由两个调查人去取证,却去了一个调查人;

2、证据的表现形式,比如:单位出具的证据,有单位公章,却没有具体出具证据人的签字。

你说的证据有瑕疵是哪种情况?

证据有瑕疵不同等于证据虚假。

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被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瑕疵证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充举证责任。

调查人去少了一个,可以进行核实加以补正;没有具体出具证据的人的签字有出具证据的人再出具证据进行说明,证据进行补正后可以使用。

法官是否认可?

在庭审质证后发现证据瑕疵的,应该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提出质疑。

但如果是庭审后经核实才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瑕疵,那么就需要马上向法庭提交对证据存在瑕疵的质证意见,并提交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原告或被告当庭提交证据,这个在实践中是十分常见的情况。若是证据少的情况,那也还好。就怕原告或被告在当庭掏出一堆证据,这个从质证准备上确实会带来影响。

对于举证期限的这个问题,司法实践还是处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态度。即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若原告或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审理有关,与案件事实有关系,法院一般还是会予以认可。放在以前,即便存在超期限举证问题,法院一般也不会予以训诫或罚款,更不可能出现不予采纳证据的情况。现在来说,有的法院确实会对于这种超期限举证的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但跟案件有关,符合证据要求的,该采纳的还是照样采纳!

证据不可以当庭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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