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事情我就不拉长篇了,简单说几点:
自古以来,中国在这方面就从无对外国公民的款待。比如说《唐律疏议》中便提到:所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言简意赅的一句话就是:“来了我的国,就得照我说的做。”不要说欺负本国公民,就是你们自己掐架也一样照判不误。那么这个案例的代表,就是2010年时在厦门锤杀女友及其伴侣的德国公民菲利普了,毫无疑问的是死刑。如图:
真不是。众做周知,最近全球有百多个国家在联合国搞了次投票,要搞“废死”,然而结果十分笑尿的是,虽然国家数量上联合国占据了优势,但就人口大国中却是这个样子:
中、印、美、巴基斯坦、孟加拉、日本六国反对;
印尼、尼日利亚弃权;
巴西、俄罗斯赞成。
共计六反对两弃权二赞成,这六个反对国的总人数差不多36亿,等若过半的全球人口,因此可以说这次废死投票并没什么卵用。
目前来看是日本,从建国初期(1950年)时的山口隆一算起,在中国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至2014年为止,应为被执行死刑的5人,死缓6人。其次则是韩国,同年共计被执行死刑的应有4人。
按中国《刑法》规定,除外交特权及豁免权外,少有不“一视同仁”的时候。可以说除了这两权,只要触犯中国《刑罚》的死刑罪名,就可以被依法判处死刑。
至于具体细述的话,我国刑法中规定约是50多种对外国人适用的死刑罪名。最常见的便是贩毒,其次则是杀人。那么目前看,据我印象来说,此前死刑争议最大的,应是日本的爱知县稻泽市议员樱木琢磨,有年龄最大(70岁)、情节争议(被骗运毒品)等问题。但当时检方依旧以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三种选择对待。
死刑尚且一视同仁,普通的量刑更是不会法外容情。至于执行,诸如东莞石碣镇新洲岛这样的外籍监狱,也是有几百号人的。
刷张图,之前评论里提到了拘留所里的老外,发张过圣诞的:
外籍人士犯罪如何处罚? 郑环宇称,刑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对我国公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事实的,我国刑法有权对其实行管辖。
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驱逐出境。动手制止施暴是否违法? 郑环宇认为,路人出手制止行为人施暴,可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可以实行中国的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领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海里。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一般都适用我国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上是刑事方面的,民事方面的更是如此。
按照犯罪地管辖原则,由当地法院审判并执行,这个需要看外籍人员在中国的职责身份,如果是使馆工作人员或者是从事特殊工作的需要不同的对待。
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直接适用中国刑法。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根据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
B
新刑法第六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新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上市公司并购失败_一上市公司停牌收购银行,是否是利好,复牌是否会翻倍?
有房照没有土地使用证能买吗_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