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如何申请仲裁_申请仲裁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33:41 人阅读
导读:谢邀!首先,怀孕期间除非员工严重违纪,否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你的事情是很清楚的,所以,仲裁即使想帮企业最多也就是督促你与企业调解,在你有律师帮忙的...

谢邀!首先,怀孕期间除非员工严重违纪,否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你的事情是很清楚的,所以,仲裁即使想帮企业最多也就是督促你与企业调解,在你有律师帮忙的情况下,仲裁员应该不敢胡来,毕竟这个案子你还可以上诉到法院,法院裁定结果推翻仲裁结论的,是要影响仲裁员绩效考核的。企业如果硬扛,这个纠纷的诉讼时间可能会很长,仲裁结束了,还有一审、二审,好在你有律师,自己不用出庭,坚持不调解等宣判就好。至于终审判决出来后企业想赖账,可以通过执行庭强制执行。

不可以申请仲裁,理由如下:

1、如果已经法院判决的争议,不可以再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想要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无仲裁协议的,不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相应的仲裁机构仲裁: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通过各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调解可以双方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也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出具调解书2、民事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也可以在纠纷后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同意就可以仲裁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5、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即“中人裁决”,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人来进行评理裁断,也即双方当事人自愿把纠纷提交给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判决或裁决。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也称“公断人”),或为仲裁机构。一般民事纠纷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仲裁庭(或仲裁单位、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

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希望能够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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