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合同。
c.分析如下:a中所述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B中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以变为有效合同。D解答同B的解答。C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适用于《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旅游合同中有以上情况的为无效合同。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和年月日的记载。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还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据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A,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有效(无权处分,第三人又不是善意取得)C,无效合同(以合掩非)D,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有效)
A回购协议C信贷承诺E票据发行便利
劳动者是否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不愿用人单位可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A,B,C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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