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实行行为_什么是实行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39:08 人阅读
导读: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说,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侵害或威胁法益并为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共同犯...

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说,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侵害或威胁法益并为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其特点是: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的本质是法益的侵犯,行为产生了侵犯法益的具体状态就是着手。

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组织行为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和领导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行为。

说的是共同故意犯罪的处罚原则,也就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都要对结果承担责任。但是责任有轻重。

比如二人商议去盗窃,晚上实施犯罪行为时,甲负责入室盗窃,乙负责在墙外望风。最后盗窃得逞,甲乙都要对盗窃即遂行为负刑事责任,虽然乙只负责望风,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只不过乙的责任要轻一些。

你好 这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不必深究 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应是指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实行行为的表现方式、存在形态应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一类,也可以是常态的实行行为。比如,故意杀人行为,通常有用枪、用刀等利器或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工具实行杀人,或者其他常态的方法。

既然是犯罪,当然是有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除了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之外,故意犯罪与行为犯、结果犯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对实害犯(结果犯),(狭义的)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要在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两个纬度去考虑。

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一定需要危害结果。比如故意杀人罪,客观上需要行为人着手实施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产生具体的危险)。亦即只要有这种程度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或者中止,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而危害结果(人死了)是故意杀人罪达到既遂状态的要件。

总之,如果问一个危害行为是否触犯某个罪名,它想让你回答的是犯罪是否成立。(至于该犯罪的形态,暂且不论。如果未着手,可能构成预备,也可能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假如已经着手,可能构成未遂、既遂、实行阶段的中止。但无论是预备、未遂、中止、既遂,都已经属于犯罪了)

  适用新法。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且连续到新法实施后被查处,以查处的时间为准,不溯及既往。  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状态的话,说明违法行为并未结束。在新法实施后被查处,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就不构成犯罪,“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如果新法旧法都认为是犯罪,要看哪一个处罚较轻,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二、行政处罚的溯及力问题如何确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但立法法第84条有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因此新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为。但行为是可持续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续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可以处罚新法生效以后持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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