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_城乡一体化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4:37:52 人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全国各地是一样的。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尽相同,赔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全国各地相继启动试点,这是否意...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全国各地是一样的。 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尽相同,赔偿金额也会有所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全国各地相继启动试点,这是否意味着生命价值有了统一的计算公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解释,这并不是“命价”,“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每一个生命都是宝贵的”。


统一城乡标准是大势所趋

这个问题分三个方面回答。

1、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赔偿,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关于赔偿标准计算的规定是: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按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分别计算的。在同一地区,同一个人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计算,其赔偿标准相差2-3倍,这也就是广受诟病“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根源。

2、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下,农村户口可以按城镇户口主张赔偿的案例。这些案例多数是基层法院逐级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答复,然后再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其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具体地说,以下四种情形,当事人是农村户口的,可以按城镇户口标准主张:

a、发生交通事故时集体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受害人属于失地农民,或者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已经改为居民委员会的;

b、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购买了住宅楼,且居住年满一年以上的;

c、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经商收入为生活来源、缴纳了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或者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或依靠在城镇工作或务工的抚养人生活的;

d、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均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如果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应当积极举证,以争取按城镇标准主张赔偿金。

3、今年开始同命同价试点,今后交通事故的赔偿有望逐步统一标准。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宣布,2020年1月1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

  1. 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户口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来计算。大体上,同样情况下,按城镇户口计算,是按农村户口计算数据的两到三倍。

  2. 当初这样规定的道理,第一是多数情况下这样更接近其实际损失水平(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要明显高于农村),第二,有很多案件,按较高标准计算后,肇事方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倒不如计算标准低一些更容易接受。第三,无论定什么标准,对于所有的人身伤害受害者,总是有些人亏点,有些人赚点,法律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人定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计算方法,只能针对多数情况大致划分一定的标准。现在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分开计算,不少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喊“同命不同价”,假定都按较高标准计算,少不了会有些高收入人群也会喊亏。
  3. 但是这样规定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同命不同价”。
  4. 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很多案子并不完全按同命不同价的计算方式,有不少情况经请示批复已经按同命同价的方式计算。例如:
  • 同一个案件中,有城镇户口受害人,有农村户口受害人,可以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农村户口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在城镇生活工作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
  • 城乡结合部农村户口失地居民,主要收入和生活来源不是农业生产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 有些地区已经取消城镇和农村户口,统一划分为居民户口。

可以预见,以后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会逐步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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