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_农村土地纠纷怎样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00:03 人阅读
导读: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争议,这个问题的出现,有几种情况。首先,文中提到土地的所有权,既然成为使用权,应该理解为有土地使用证。其次,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的权属,...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争议,这个问题的出现,有几种情况。

首先,文中提到土地的所有权,既然成为使用权,应该理解为有土地使用证。

其次,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的权属,除了集体所有以外,均是国有。

既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在土地征收时集体土地,村内是要对征收的土地予以确认的,征收完毕,在土地挂牌出让时,也要到村委会盖戳确认的,之后才挂牌,发证,不会出现村集体与土地使用者有争议的问题,所以产生争议,有可能超出土地证范围。

而至于国有土地,直接供地,即使超出一部分,没人举报的话,政府一般不会干涉你生产经营的。 但这种情况,如果邻居土地被征收,供给别人,你就得考虑拆掉了。

大致就这几种情况,判断这个问题,首先确定,你使用的范围与土地证是否一致,可以找一家测绘公司实地测量一下。如在合法范围,那就是无理取闹了。如果超占了,就得考虑补偿'(村民啊),或者拆除超出的部分。

农村的土地纠纷虽然不是太多,但发生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好,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因此需要及时调处。那么该如何正确化解呢?

土地纠纷调处的原则

土地纠纷调处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双方诉求,平衡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查事实、摆依据、讲道理、明是非、晓利害、促和解,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去伪存真寻找依据,明晰双方利害关系,耐心说服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土地纠纷调处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快刀斩乱麻,越快越好,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一般是个人之间先行协商,需要上级介入调处的一般是户与户之间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纠纷不出乡的原则,逐级调处消化,确实不能调处的再申请上一级组织介入调处。

最终不能达成协调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裁决,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既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后调处程序终结,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采取法律诉讼解决。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

土地纠纷调处的办法属于基层工作经验,一般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调处会得心应手,顺利解决的概念较高。首先要准确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将相关政策规定熟记于心;其次深入了解纠纷原委,双方诉求事实依据,并明辨是非,去伪存真,掌握可令对方信服的事实依据;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不能妥善解决的后果,抓住双方理性的弱点,促使双方理性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调处。

以上是本人长期从事纠纷调处方面的一点心得体会,还请业内人士批评指正,共同提高!

首先:要确定土地性质,是承包地、自开地(自己开垦栽种多年)、林地、集体土地或已审批过的建房用地。

其次:第一步无论那种土地性质,可向村委会或农村社区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不能化解的情况下,实施第二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确权。第二步:承包地向农业部门承包地仲裁委员会申请;林地向当地林业部门进行申请;建房用地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自开地(自己开垦栽种多年)目前是无部门裁定的,调解部门只有当地司法所、司法局进行司法调解。

最后;如果各类调解及仲裁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农村村民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经常遇到,多数是边界纠纷。

首先应该知道,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的解决,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前置程序”的问题。

什么叫“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后,法院才能够受理,否则不能受理。

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找村委会和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当然,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必须是行政机关,也就是乡镇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司法所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对土地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行政决定。

这个行政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以乡镇政府为被告,以纠纷对方为第三人进行起诉。法院经审理行政案件,做出维持或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对判决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对乡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没有异议,经过诉讼期未起诉就生效。纠纷的双方就应该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

如果有一方不执行的,乡镇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院为数不多的非诉执行案件,与执行依据是法院判决的不同。

以上就是村民个人之间土地纠纷解决问题的渠道。至于个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甚至我遇到的村委会与驻军之间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则更复杂,不是靠法律能够解决的事。

首先,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的规定,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处置土地的。

其次,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原则是: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很多土地纠纷,尽量协商解决。

最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可向县政府或乡政府或是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调查处理,具体调查处理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调查完毕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权属争议处理完毕,可以处置相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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