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违法责任_股份转让后原股东有法律风险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0:06:07 人阅读
导读:原股东的出资义务还是需要有的。另外还需要看双方的约定。看到此问题已经有诸位同行做出了专业解答,我补充一点内容供参考:首先,个人觉得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原股东的出资义务还是需要有的。

另外还需要看双方的约定。

看到此问题已经有诸位同行做出了专业解答,我补充一点内容供参考:

首先,个人觉得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被告企业股东在此时通过股权转让、变更高管的方式想要逃避责任目的是非常明确的;

其次,要看审判者的裁量了;在江浙沪追究新、老股东、高管责任的可能性比较高,其他地方不一定了;

实践中确有一些在江浙沪的企业家参考了其他地方的朋友意见,想通过变更来个“金蝉脱壳”,但事与愿违!其中浙江执行力度最大,老股东、高管还有可能以“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的身份被请进拘留所领十几天馒头、稀饭、数蚂蚁的!

再次,前面多位同行的解答都提到过企业实缴出资额问题,我在之前解答其他人提问时也提到过认缴出资和法人独立人格这两个问题;

1)自13年修改公司法之后注册的企业中绝大部分都没能实缴到位,所以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考虑追究股东完成认缴出资责任一方面需要注意债务人企业偷偷玩减资那一套!

2)民营企业实控人与公司财、物混同很常见,如果债权人能够拿到此证据也能够使债务企业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问题所述债务人的操作并不高明,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律师详细沟通为妥。

这是个非常不错的问题,也是在并购业务中普遍关心的问题。

1.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承担,债权人也只能向公司主张自己的债权。问题应该是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承担了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而该等债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没有向新股东披露,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2.通常说来,在一份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会基于尽职调查的情况,就股权交割日前形成的债务及或有债务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约定。有该等约定的即按约定处理。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公司承担该等债务后再向老股东追偿;

3.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公司的该等债务未进行任何约定,那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法院公开的判决结果也是不尽相同。但通常的逻辑是:股权转让交易应该诚信公平合理,转让方不应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故意隐瞒债务,且该等隐瞒对受让方做出是否购买公司股权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赔偿损失等。

个人意见,供参考。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 的相关规定,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

所以根据上述内容,直白点说就是:A把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全部卖给B,A就是不再是甲公司的股东,那么A对于甲公司任何事情就不再承担责任了。A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也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了;如果A将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一部分转让给B,A依然是甲公司的股东,只不过是持股比例下降而已,那么A对于甲公司依然要承担与持有股份相等的责任,即A需要承担甲公司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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