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企业逃税案例_偷税漏税的真实案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8:46:53 人阅读
导读:问得很笼统,也就随便说说。我想是利用发票作弊来达到偷税目的吧?有很多种:1、假发票,使用假的发票对外开具,路边餐厅、加油站等常见用于路过的人。2、用别人消费过的...

问得很笼统,也就随便说说。

我想是利用发票作弊来达到偷税目的吧?

有很多种:

1、假发票,使用假的发票对外开具,路边餐厅、加油站等常见用于路过的人。

2、用别人消费过的发票充数给客人,ktv,小餐厅,夜店,收别人废弃的单据给客户。

3、在手写发票上做阴阳票,或称大头小尾,就是发票联和存根联内容不一致。

4、开出真票,但用假票或不应该由他抵扣的票抵扣,增值税票做案。

5、收票方接受上述发票用于抵扣或达到少缴税目的。

这个问答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什么情况下会被税务机关拉入黑名单;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后果!台州11家企业进了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多是有违法违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害了自己,也害了受票人!

一、那些行为会被税务局拉黑

从税务机关公开的信息可以了解到,目前主要有以下8种行为会被税务机关拉黑: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祸害出票人和受票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祸害了出票人自己,也祸害了受票人。但是,究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无论是出票人还是受票人,均为咎由自取!其中的警示作用和经济处罚非常明确!

一)、出票人

1、出票人虚开专票的主要目的

出票人为什么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可查的主要两方面的内容:

1)、有预谋的“卖发票”。包含了有预谋的“卖发票”后,收取对价就跑路;包含“多余”的进项税额向外“卖”两种。

2)、为达到某种目的,开具与实际经济业务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情况下,也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说害了自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开了几张还是开了多少金额,均属于违法!面临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的双重打击!特别是在金税系统的监控之下,是无法隐瞒自己的罪行!

违法行为的暴露是必然的,正义的审判不肯能缺席,迟早会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主体和主要(直接)责任人!法人面临补缴增值税和其他税费,滞纳金、罚款等经济责任;法人代表和直接(主要)责任人大概率要去坐牢!真是咎由自取害了自己!

二)、受票人

受票人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实工作中主要有主动获取和被动获取两种。但是,无论主动还是被动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以及承担相应的罚款!

1、主动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动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与“违法买卖发票”有关,有主动“买进”发票的故意,同时有违法抵扣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因此,受票人该违法行为的本质是出票人的同谋!出票人与受票人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给国家税款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主动“买发票”的对价要打水漂,正常的税款要补缴,再加上滞纳金和罚款,更是雪上加霜!

2、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足够了解的现实,也有知法且对相关法律漠视的现实!现实工作中,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伤是必然的!受票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凡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收。及时白送的虚开专票也不能收,在天眼的监控下,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除了正常的税款,额外付出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经济处罚,极不划算!

三、综述

台州11家企业进税收黑名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亿多元。违法行为必然被税务机关拉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害人害己!远离虚开、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所有经营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这次罚款,不只是处罚范冰冰一个主体,是处罚范冰冰以及其当人法人的企业(工作室)。

法人企业追缴税款2.55亿+滞纳金0.33亿+合同偷逃税罚款2.4亿+工作室偷逃税罚款2.39亿+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罚款0.51亿+非法提供便利偷逃税罚款0.65亿,共计8.83亿多。

很多人问,为什么我国法律会规定逃税第一次被罚,只要补缴就不用负刑事责任?是为了保护逃税者么?

不是保护逃税者,这是从社会和国家的最大利益出发的规定。

按照之前1997年《刑法》中偷税罪规定,没有首次处罚补缴免罪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就像刘晓庆公司偷税罪那样,刘晓庆本人被关在看守所一年,企业经理被判刑三年,导致刘晓庆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而此前刘晓庆的公司能定期产出大量受欢迎的影视作品,深受观众欢迎,其工作室停摆,对市场也是一种损失。

对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而言,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企业老总因为偷税被判刑。很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企业主本人都是损害,并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同时增加逃税首次被罚,如果补缴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规定,不仅仅是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高额罚款,这样,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能保证经济秩序平稳运行。

2004年度的汇算清缴是亏损了24000元,但是税所的只有我公司亏损220000的数据,2005年度的汇算清缴调增了2004年度196000元的所得额,现在税所说我们公司在2004年度有偷税漏税的行为,要罚我们的款,我们真的好气愤呀,我们2004年都没有利润,何况又在2005年度调整了过来呀,请问这种行为是偷税漏税的吗,请各位多给意见,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 yan928 - 试用期 一级

最佳答案

首先,现在没有漏税这个说法了;其次,你公司以上情况不属于偷税,因为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事实。严格地说,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也就是申报的亏损与实际情况不符,但纳税调整后也不产生所得税。按征管法64条规定,应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因为05年你公司已经进行了调整,所以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纠正,可以多做税务人员的工作,力争免予处罚。

自己作主就行


大部分情况是民不报,官不究


但是,若选择了私了,也要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该家企业偷税被查了,然后受处罚了,关注到你跟该公司私了的事,可能会在案件中披露,但是这个案件披露情况也不一定会公开,除非是典型案例。


还有一个影响是,影响你的所得税年度汇算,可能会导致你自己需要补税。因为汇总收入多了,相应的可能适用更高一级的所得税税率。


综合来说,如果不影响你的所得税年度汇算的话,仅从自我的角度来说,基本没有什么需要顾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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